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7次 定期會
- 類別
- 環保衛生
- 案號
- 23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鄭佳欣
- 案由
- 建請臺南市政府正視現行菸害防制制度於非公寓大廈型態密集住宅區所產生之規範落差,針對半開放空間吸菸致鄰戶二手菸侵擾問題,限期提出具體行政處理機制及自治法制補強方案,以保障市民健康居住權與生活安寧。
- 說明
- 依《現行菸害防制法》第18條規定,主要規範公共及特定室內場所之禁菸範圍,對於都市常見之半開放式車庫、防火巷等與鄰戶連通空間之吸菸行為,尚無明確規範,導致行政機關於實務上以「私人領域」為由難以介入,形成執法困境。
- 非屬公寓大廈型態之社區未適用《公寓大厦管理條例》自治機制,亦無管理委員會得以訂定規約或進行約束管理,致密集住宅區出現制度落差,市民僅能自行協調或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程序冗長且成本過高。
- 二手菸飄散已對鄰戶健康與生活品質造成實質影響,依《民法第793條》規定,權利行使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而侵害他人權益;另《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與財產權,其內涵應包含基本健康與安寧居住之權利。當健康風險已存在,公共權力不宜完全退縮。
- 為避免鄰里衝突升高並降低社會成本,市府應主動建立行政調處平台與跨局處協調機制,明確訂定處理流程與權責分工,並彙整本市實務案例,必要時函請中央檢討修正《菸害防制法》相關規範。請市府提出具體辦理期程與書面報告,以回應市民對健康居住權保障之期待。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6/06/15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6/06/24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6/07/02
- 發文字號
- 南議環衛字第 1150005546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臺南市政府正視現行菸害防制制度於非公寓大廈型態密集住宅區所產生之規範落差,針對半開放空間吸菸致鄰戶二手菸侵擾問題,限期提出具體行政處理機制及自治法制補強方案,以保障市民健康居住權與生活安寧。」案,敬答覆如下: 一、針對私領域法規面問題: (一) 依據現行《菸害防制法》第18條及19條均採正面表列方式規定禁菸場所,主要規範公共場所及經公告之場所。私領域吸菸問題涉及「公權力介入界線」,若全面由政府介入私人空間吸菸行為,恐涉及人民居住自由及比例原則問題,致執法上有其限制。 (二)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5年1月23日國健教字第1150100339號函釋略以,不具公共使用性之私領域空間(例如:社區中庭等),不宜由主管機關依菸害防制法第19條規定逕行公告指定,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以規約明定禁菸範圍且具體明確,再由管理組織提出申請,地方主管機關依決議範圍公告。 二、行政處理機制及自治法制補強方案: 現行法規中,民眾如於私領域遭受二手菸侵擾,得尋求民事途徑,依《民法》第793條規定主張權利,該法條規定略以: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