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1次 定期會
- 類別
- 保安
- 案號
- 16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周嘉韋、沈家鳳
- 連署人
- 林依婷、李宗翰、蔡筱薇、王宣貿、林志展、陳秋宏、施余興望 Tjakumay Tagaw、蔡蘇秋金、黃麗招、邱昭勝
- 案由
- 共享電動機車長期占用路邊停車格之問題。
- 說明
- 依據臺南市中西區赤嵌里陳永菁里長陳情,及諸多在地民眾反應辦理。
- 共享電動機車因環保且便利,是觀光客前來臺南觀光的交通首選,中西區為臺南觀光蛋黃區,在平日或觀光淡季時,觀光客使用共享式機車的頻率大幅降低,將導致路邊機車停車格被共享式機車大量佔據,影響在地居民使用之權利;此外,假日湧入大量旅客,路邊停車格更是一位難求,嚴重影響居民生活品質。
- 辦法
- 增設路邊機車停車格。
- 公有停車場(含汽車、機車)保留一定比例停車空間給予社區居民使用。
- 相關單位控管共享式機車在單一區域內之總量。
- 共享式機車業者給予受影響之居民及社區適當的睦鄰回饋。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3/05/26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3/06/07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3/06/09
- 發文字號
- 南議保安字第 1120004017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共享電動機車長期占用路邊停車格之問題」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臺南市共享機動車輛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業者應負責共享機動車輛調度、維修保養及主動巡查工作,並將不堪使用或不當停放之共享機動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另依該條例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第7條各款規定之一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本府交通局將於營運計畫審查時宣導業者應落實車輛調度,如經通知未改善,將依自治條例處罰。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