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5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筱薇 
連署人
李宗翰、沈震東、林志展 
案由
無牌電動車非法改裝應加強取締。 
說明

2020年南市發生電動自行車死亡車禍3件3人、受傷事故達930件1276人。

電動自行車沒有掛牌,所以要拍照取締、舉證都有困難,追車都有困難,更不要說要追人。

無牌電動車違法改裝、超速卻無法可管,相關局處應該思考如何杜絕此情形。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1/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1/08/05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1/08/1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08/26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100006933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10年9月15日府警交字第1101138156號函復: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之規定,業訂有電動自行車擅自變更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或電子控制等裝置改裝之處罰規定 。 二、現今因電動自行車技術成熟,部分駕駛人將車輛改裝致使行駛速率超過法律規定(每小時 25 公里),故本府警察局將持續規劃相關監警聯合稽查工作並適時規劃全市同步取締專案,針對上開改裝部分或是電動自行車一般交通違規加強取締,另為釐清電動自行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之取締規定,本府警察局於 110 年 5 月 17 日報請警政署函釋,復於 110 年 8 月 24 日由交通部函釋相關內容臚列如下: ( 一 )電動自行車: 1.經審驗合格惟行駛速率超過每小時 25 公里者:依道交條例第72條之1(超速)處罰,有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則者,再依第72條第 2 項舉發。 2.未審驗合格或未黏貼合格標章者:依第 12 條 1 項 2 款(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舉發。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 1.行駛速率超過每小時 25 公里者:依第32條之1(非屬汽車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舉發。 2.未黏貼或懸掛合格標章:同樣依第32條之l(非屬汽車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舉發。 三、另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考量現今電動自行車無須懸掛號牌即可上路行駛,爰交通部業刻正研議修法事宜,於法律修正公布施行前,本府警察局將依上開函釋加強執法,以維護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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