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覆議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4次 臨時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提案性質
市府提案-覆議案 
來文日期
2020/01/06 
來文字號
府經產輔字第1081474303號 
提案單位/人
 
連署人
 
案由
檢送本市109年度經濟發展局補助「臺南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2,698萬元,刪減2,697萬9,000元」乙案,提請覆議,請惠予審議。 
說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本市109年度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業經貴會於108年12月23日以南議財經字第1080011490號函送本府在案,其中經濟發展局單位預算議決「650-42頁,產業發展管理-獎補助費-補助本市工商投資策進會新臺幣2,698萬元,刪減2,697萬9,000元」乙案,經本府檢討認為有窒礙難行之處,茲依規定就窒礙難行部份敘明理由提請貴會覆議。

三、補助依據:

工策會係於民國49年7月28日由經濟部輔導市政府成立,並訂有「各縣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設置要點」,該要點第9點明訂該會經費來源為縣(市)政府補助等收入,爰本府據此編列109年補助預算。

四、工策會設置之功能與目的:

(一)依上開要點,該會以配合中央政策,改善投資環境、發展區域工商業、繁榮地方經濟、加強投資服務及輔導中小企業發展為目的。據此,工策會係為政府與廠商間溝通橋樑,促成工商發展目標,協助政府推廣政務,加強對外服務。

(二)108年市府著手改造工策會,目標是小而強、小而快的組織,除進行人事精簡外,也銳意強化工策會在中小企業服務的功能,並配合重大政令宣導,減少投資障礙,提升服務效率。此外,高雄市政府也於108年8月2日設置工策會,目的也是幫助企業解決問題,提供友善環境,進而帶來投資。

(三)另為協助中小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推動相互合作,輔導及促進其自立與健全發展,經濟部依80年頒布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責成各縣市設置地方中小企業服務中心,81年本市核由工策會成立該中心。該部並於99年函文市府,請市府合併後仍維持該中心編制,賡續提供在地服務。

五、本案窒礙難行的理由敘明如下:

(一)招商引資、工商發展服務網絡功能降低

本市商業、公司及工廠登記家數達11萬6千餘家,108年度成長2千7百餘家、超過2億元投資案列管82件,投資額2,655億,以及臺商回流本市投資26案,總投資金額超過1,272億元,工商業蓬勃發展。未來為因應南科擴編、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啟用、七股工業區招商、臺商回臺投資用地需求加劇等,招商引資與協助業者排除投資障礙為首要之務。而市府編制員額有限,該會可協助市府在工商業推動人力之不足,若無法運作,既有整體工商發展服務網絡與親訪溝通聯繫強度將予降低。

(二)原設置目的、功能無法發揮

全國各縣市除臺北市無發展工業外,其餘各縣市皆設有工策會,顯見從中央到地方對工策會之設置確有需求及其效益,若該會無法運作,原該會協助中央及地方政府推動工商投資發展之政策目的無法發揮。

(三)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及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協進會在地服務功能停滯經濟部原透過工策會所成立之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及配合服務中心遴聘各界人力資源所組成之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協進會,提供中小企業在地服務,若工策會無法運作,該服務功能亦將面臨停擺。

(四)工策會無法運作,員工面臨解僱,影響政府信譽

該會由中央輔導市府設置,依其設置要點,經費來源係為縣(市)政府補助等收入,若無市府補助經費,該會推動業務所需之人事、業務費與行政等管銷費用無法支應,即無法正常運作。

六、綜上,該會設置與任務對於中央與地方政府推動工商發展實有需求。目前本府經濟發展局每年定期實地查核該會,督導落實年度計畫目標,未來更將持續嚴格監督執行成效,以發揮該會功能,霞協助政府穩健工商業發展。為使業務能順利推動,敬請貴會同意覆議。

七、本案業經本府108年12月31日第420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

請貴會惠予審議。

 
一讀日期
2020/01/08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01/13 
大會決議
一、本案經討論後表決結果為不維持原決議。 二、經重為討論大會決議如下: (一) 經濟發展局單位預算650-42頁,產業發展管理-獎補助費-對 國內團體之捐助-補助本市工商投資策進會辦理開新源展新機計畫(含國內外投資及商機說明、促進產業升級等相關業務)預算數新台幣2,698萬元,刪減350萬元。 (二) 附帶決議:《臺南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組織章程》應遵照中央母法《各縣市工商(業)發展投資策進會設置要點》規定辦理,不足之處請臺南市政府加以改進,並落實本會議員之建議。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01/14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090000363號 
執行情形
針對本案附帶決議,辦理情形如下: 一、組織定位: (一)辦理情形:透過與法制處協商,討論組織定位。 (二)辦理時程:已於109年2月24日先行拜會法制處科長。 二、業務定位: (一)辦理情形:透過每月經發局與工策會工作會議,以及工策會與經發局各業務科討論相關業務內容,使經發局與工策會業務能有效區隔。 (二)辦理時程: 1.已於109年2月18日召開第1次工作會議。 2.已於109年2月20日辦理工策會與經發局能源科業務討論會議。 三、功能: (一)辦理情形:建議工策會針對業務內容訂定KPI及預計達成效益,確定量化成果。 (二)辦理時程: 1.已於109年2月18日召開第1次工作會議。 2.已於109年2月20日辦理工策會與經發局能源科業務討論會議。 四、與議員們互動: (一)辦理情形:請工策會總幹事於議會開議前拜訪完成全部議員。 (二)辦理期程:工策會已拜會黃麗招、李偉智及曾培雅等3名議員,後續持續安排拜會議員行程,並採滾動式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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