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工務
- 案號
- 219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志展
- 連署人
- 陳秋宏、周嘉韋、陳皇宇、沈震東、朱正軒、謝舒凡、沈家鳳
- 案由
- 建請市政府於安全規範下,評估放寬防漏水頂蓋及雨遮相關規範。
- 說明
- 隨屋齡之增長,建材因超出使用年限而有老化之情形,因臺灣位處之環境,氣候潮濕炎熱、降雨頻繁,常致使鋼筋外露,鏽蝕等問題,伴隨滲水及漏水問題,大幅降低居住生活品質,因而部分民眾選擇加蓋防漏之頂蓋及雨遮。
- 建請市政府評估相關法規之規定,使其於符合安全規範下,研議放寬相關規定。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4/06/21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4/06/26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4/07/03
- 發文字號
- 南議工務字第 1130005663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 「建議市政府在安全規範下,評估放寬防漏水頂蓋及雨遮相關規範」案,敬答覆如下: 查「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5條第1、5項規定略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一、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或露臺,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屋頂面或露臺面起算四點五公尺以下。二、設置於屋頂突出物,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屋頂突出物面起算一點五公尺以 下。…」、「第一項第一款合法建築物屋頂,如有違章建築者,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時,不得影響公共安全及妨礙違章建築處理,其適用類型如下:一、結構分立型:太陽光電設備(含支撐架)與違章建築結構分立。二、結構共構型:太陽光電設備(含支撐架)與違章建築結構共構。三、設備安裝型(非屬建築行為):太陽光電設備直接安裝於既存違章建築屋頂上。」,前開法規已使屋頂能夠結合民生需求及再生能源政策。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