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5次 定期會
- 類別
- 財經
- 案號
- 16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蔡筱薇
- 案由
- 研議修正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自治條例,輔導業者申請擴大營業面積之變更登記。
- 說明
-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使用執照登載電子遊戲場面積與營業級別證面積不相符的問題,已是常態。
- 既有電子遊戲場業得於原營業級別證所登記之地址及樓層範圍內,依使用執照所載得作為電子遊戲場業營業使用之面積,申請營業場所面積變更。然部分業者因不熟悉法令規定,致錯過申請期限。
- 建請研議修正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輔導業者申請擴大營業面積之變更登記。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5/06/27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5/07/02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5/07/10
- 發文字號
- 南議財經字第 1140005569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研議修正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自治條例,輔導業者申請擴大營業面積之變更登記」案,敬答覆如下: 一、 經查截至114年5月底,本市電子遊戲場業列管家數計294家,佔居全國總家數18%,且本市核發登記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以限制級為主(佔本市總家數97%),先予敘明。 二、 次查經濟部相關函釋如下: (一) 經濟部111年3月31日經商字第11100563620號函,新增面積係屬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登記事項變更,應事前辦理變更登記。又依電子遊戲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應符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營業場所於申請或變更營業級別證時均須符合本條例第9條營業場所距離之限制。 (二) 經濟部109年9月26日經商字第10900695920號函釋,於兒少法施行細則109年2月20日修正發布施行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新增營業面積案件,應符合兒少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變更登記規定,且應併同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變更登記辦理,檢附營業場所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200公尺以上之證明文件,就新增營業面積事項辦理變更登記。 三、 故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新增營業面積時,除須符合相關機關營業場所法令規定外,應符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本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1,000公尺距離規定,且如為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亦應併同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00公尺以上距離限制。 四、 綜上,依經濟部相關規定及函釋,且基於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市民身心健康之立法意旨,經本府研議結果為不予以修訂。 五、 貴會議席關心市政熱忱,本府併予致謝。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