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4次 定期會
- 類別
- 建設
- 案號
- 6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陳碧玉、李宗翰
- 連署人
- 陳秋萍、蔡筱薇
- 案由
- 建請市府經發局重新檢討台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自行經營認定要點。
- 說明
一、為杜絕公有零售市場二房東產生之亂象,市府經發局於107年7月5日南市經場一字第1070715587B號令修正發布,認定攤舗位使用人自行經營之要點。(如後附件)
二、公有市場攤舗位之經營者條件如照認定要點嚴苛執行,將使得原攤舗出租率不佳之市場,更雪上加霜,變成蚊子市場。
三、建請市府不該因噎廢食,應因地制宜,重新檢討台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舗位自行經營認定要點,以活絡傳統市場商機。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議提6附件.pdf
- 一讀日期
- 2020/09/15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0/11/26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0/12/01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0/12/09
- 發文字號
- 南議建設字第 1090012063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經發局109年12月22日府經場一字第1091537873號函覆如下: 本府就「建請市府經發局重新檢討台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自行經營認定要點」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位之申請人,應自行經營,並不得轉租或分租,合先敘明。 二、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對於自行經營並無加以認定,臺南市市場處為因應攤鋪位使用人經營現況,如與特定家屬或合夥人經營、商業環境變遷、公有市場攤鋪位實務經營需求等現實情況,並強化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情形之監督管理,有效執行上揭條例關於攤鋪位使用人應自行經營之規定,訂定「臺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自行經營認定要點」。本要點應已考量各種自行經營之方式,以符合攤鋪位使用人經營現況,但未免掛一漏萬,本府將責成經發局不定期檢討相關規定,以期適應社會變遷。 三、惟轉租或分租係違反法令之行為,本府一經查獲類此行為,為維護市民權益與市場秩序,仍將依法行政。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