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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Ingay Tali 穎艾達利、陳秋萍、周麗津、曾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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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有關臺南市早療補助規定單次最高補助療育費新臺幣675元不合理乙案,本席建請臺南市政府應儘速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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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有關臺南市早療補助規定單次最高補助療育費新臺幣 675 元不合理」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回應及現況說明:
本補助經考量每位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對療育需求之差異,本府社會局 業自 113 年 7 月 1 日起取消每月最高請領交通費申請次數上限,及取 消療育費每案次最高補助金額之限制,期使相關補助可使家長更彈性 運用,並可更符合家長實際需求。內容如下:
(一)補助對象:
1.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2.已達就學年齡,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簡稱鑑輔會)」 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且符合設籍本市並且已通報「臺南市兒童早期發展服務管理中心」者。
(二)修正補助費用標準:
1.一般療育費:考量每個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對療育需求之差異,取消 療育費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 675 元之限制,以使補助款更能彈性運 用,實質幫助到每個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其以實際自費金額核予補
助(但仍應於補助上限總額額度內申請)。
2.一般交通費:為鼓勵發展遲緩兒童及家長積極參與療育復健課程, 取消每月最高請領交通費不得超過 10 次之限制,另交通費用不因社會福利身分而有支出不同,爰取消低收入戶交通費補助單次新臺幣500 元之規定,故單次交通費補助金額一律為新臺幣 2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