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環保衛生 
案號
56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陳怡珍 
連署人
Ingay Tali 穎艾達利、陳秋萍、周麗津、曾之婕 
案由
有關臺南市早療補助規定單次最高補助療育費新臺幣675元不合理乙案,本席建請臺南市政府應儘速取消。 
說明
  1. 早療補助六都中,只有臺南市有單次最高補助療育費新臺幣675元的規定,其餘縣市都是依收據實際支出金額實支實付。目前早療通報數已創十年新高,也導致早療聯合評估大塞車。家長好不容易排到治療的資源,也願意自費增加時數,只希望孩子早日擺脫發展遲緩。但市府卻無法給予家長百分百支持。看似給出每月相同的補助金4,000元,卻只有臺南提出單次補助上限,不免讓家長覺得生活在臺南市像二等公民,完全不公平。
  2. 為照顧早療家庭,建請臺南市政府應儘速取消單次最高補助療育費用規定,以補貼家長照顧孩子的辛勞。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06/24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06/26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07/03 
發文字號
南議環衛字第 1130005747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有關臺南市早療補助規定單次最高補助療育費新臺幣 675 元不合理」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回應及現況說明: 本補助經考量每位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對療育需求之差異,本府社會局 業自 113 年 7 月 1 日起取消每月最高請領交通費申請次數上限,及取 消療育費每案次最高補助金額之限制,期使相關補助可使家長更彈性 運用,並可更符合家長實際需求。內容如下: (一)補助對象: 1.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2.已達就學年齡,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簡稱鑑輔會)」 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且符合設籍本市並且已通報「臺南市兒童早期發展服務管理中心」者。 (二)修正補助費用標準: 1.一般療育費:考量每個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對療育需求之差異,取消 療育費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 675 元之限制,以使補助款更能彈性運 用,實質幫助到每個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其以實際自費金額核予補 助(但仍應於補助上限總額額度內申請)。 2.一般交通費:為鼓勵發展遲緩兒童及家長積極參與療育復健課程, 取消每月最高請領交通費不得超過 10 次之限制,另交通費用不因社會福利身分而有支出不同,爰取消低收入戶交通費補助單次新臺幣500 元之規定,故單次交通費補助金額一律為新臺幣 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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