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報告-專案報告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8次 臨時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提案性質
專案報告-專案報告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連署人
 
案由
「平實營區攤販設置案」 
說明
 
辦法

一、「平實營區攤販設置案」,請市府應重視地區整體發展需要與生活環境品質影響等,確實嚴格把關,並要求業者依法在未獲核准設置前不得營業,如有違規情事,應即依法查處,以維護市民權益。

二、現有之集合攤販(既存者),請市府積極輔導合法化,並加強管理與稽查,提升營業場所環境品質。

三、請市府積極與國防部洽商平實營區重劃區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應依據都市整體發展需要,研議整體規劃方式合作開發,以帶動臺南市全面發展。

四、有關平實營區攤販設置案業者對外招商之行為,建請檢調單位查辦,以釐清事實真相。

 
一讀日期
2021/03/0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一、 「平實營區攤販設置案」,請市府應重視地區整體發展需要與生活環境品質影響等,確實嚴格把關,並要求業者依法在未獲核准設置前不得營業,如有違規情事,應即依法查處,以維護市民權益。 二、現有之集合攤販(既存者),請市府積極輔導合法化,並加強管理與稽查,提升營業場所環境品質。 三、請市府積極與國防部洽商平實營區重劃區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應依據都市整體發展需要,研議整體規劃方式合作開發,以帶動臺南市全面發展。 四、有關平實營區攤販設置案業者對外招商之行為,建請檢調單位查辦,以釐清事實真相。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1/03/19 
大會決議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03/29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100002251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經濟發展局市場處110年5月13日府經場攤字第1100512035號函覆如下: 一、就「結論一、平實營區攤販設置案,請市府應重視地區整體發展需要與生活環境品質影響等,確實嚴格把關,並要求業者依法在未獲核准設置前不得營業,如有違規情事,應即依法查處,以維護市民權益。」及「結論四、業者對外招商之行為,建請檢調單位查辦,以釐清事實真相」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市東區平實段36、37地號國有地得標人擬設置大旺夜市一案,本府已處置作為如下: 1、針對集合攤販業者一節: (1)本府前於109年12月18日函告大旺夜市商行,設置集合攤販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經本府核准即設置者,將依規定查處。 (2)業者前於110年1月18日及110年2月5日提送申請文件,本府業已因申請地點未符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不予受理並予以駁回,亦再次提醒業者切勿未經核准即逕行營業。 2、保障攤販及維護居民權益一節: (1)因應目標受眾多元,為周知本府未核准該地設置集合攤販,本府於多種管道揭露相關資訊,除呼籲業者勿逕行營業外,亦提醒有意設攤者,確認營業場所適法性,避免個人財損: 甲、本府多次發布新聞稿 (109年12月25日、110年2月26日、3月4日、3月5日、3月12日、3月17日、3月24日及4月7日)透過新聞媒體及網路管道(本府及臺南市市場處網站)廣為傳遞訊息。 乙、對於直接前往現場之攤販業者,本府亦於110年3月4日在現地周邊圍籬張貼數張通知,提醒攤商審慎評估。 (2)臺南市市場處除定期至現場勘查留意案地動態外,亦請鄰近現地之東區區公所協助併同關注案地狀況,以利如疑有違規情事,立即通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查處。 (3)本府多次(109年12月25日、110年3月5日、3月12日、3月24日及4月7日)聯合各權責相關機關及土地管理機關,就平實段 36、37地號土地使用是否違反各管法令規範辦理稽查,是日皆尚無設置集合攤販之情事。而如業者到場,本府人員亦當面勸誡渠等,未經核准不得設置集合攤販。 (4)為釐清業者對外招商之行為,本府以副本抄送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請其依權責查處,以維護攤商權益。 3、針對土地管理機關(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一節: (1)109年12月29日主動函告該局,督促得標人設置集合攤販應依規定申請許可後,始得營業,並依管理權責檢查該地使用是否符合各項法令規範。 (2)110年3月8日函請該局提供案地公開招租、投標文件、租用計畫書、同意使用土地證明文件(含同意使用期間)、租賃契約書等等資料。同日亦函請該局明示,集合攤販是否符合其租賃用途及是否同意所管土地設置集合攤販,以審慎確認該局之租賃規劃。 (3)110年3月19日函告該局大旺夜市申請案業經本府駁回、提醒尚未接獲函復資料,亦提供貴會結論供其酌參,並請其依管理權責檢查該地使用是否符合各項法令規範。 (二)後續作為: 1、本府將持續關注案地動態並辦理聯合稽查作業,如查獲違規設置集合攤販事實,將依據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處負責人或代表人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並按次處罰;如有違反其他法令規範之情事,亦由權管機關依規定辦理,並函知土地管理機關,絕不縱容違規情事,以維護市民權益。 2、而為釐清業者對外招商之行為,維護攤商權益,本府以副本抄送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請其依權責查處。 二、就「結論二、現有之集合攤販(既存者),請市府積極輔導合法化,並加強管理與稽查,提升營業場所環境品質。」案,敬答覆如下: (一)輔導現有之集合攤販(既存者)合法化一節,本府作為如下: 1、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下稱自治條例)於102年7月8日公布施行,臺南市市場處即於103年至105年間舉辦說明會與教育訓練,亦於該處網站提供申請文件範例及撰寫說明,以利業者能自行撰擬申請文件,並依自治條例規定申請設置許可。 2、臺南市市場處近年持續爭取預算,輔導集合攤販成立及運作自治管理組織、撰擬申請文件等,以輔導集合攤販申請許可,並透過健全其管理組織,逐步推動改善集合攤販營業環境品質。 (二)現有之集合攤販(既存者)加強管理與稽查一節,本府作為如下: 1、為提升集合攤販營業環境、衛生、交通等面向及攤商競爭力,臺南市市場處自106年起即積極媒合已許可夜市參與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所辦理之優良市集暨樂活名攤評核計畫,期望透過良性競爭及互相學習借鏡,激勵夜市管理單位及個別攤商改善營業品質,參與成果逐年攀升,109年度除花園夜市獲4星優良市集,亦有攤商獲得4星認可,總成績更取得歷年最高220顆星,後續將逐步加強輔導與管理,以提供消費者更舒適整潔的購物環境。 2、而對於部分礙於土地客觀條件暫無法克服之既存者,本府將就環境整潔、交通順暢、食品衛生、消防安全等原則進行輔導管理,降低集合攤販設置所生之影響,並維護消費者及居民權益。 3、就未取得設置許可者,臺南市市場處將持續會同相關機關辦理稽查作業,除喚起集合攤販對於法律意識之重視,亦期透過稽查裁罰機制督促集合攤販負責人申請許可。 三、就「結論三、請市府積極與國防部洽商平實營區重劃區持有國有土地 使用,應依據都市整體發展需要,研議整體規劃方式合作開發,以帶動臺南市全面發展。」案,敬答覆如下: (一)查平實營區所涉都市計畫業經本市及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於100年3月及6月分別發布實施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其都市計畫變更已執行完成,地政局亦已辦理市地重劃作業完竣。 (二)依所涉主要計畫內容,其變更理由已敘明「…為配合未來南紡商業區開發、精忠三村都市更新作業以及鄰近成功大學、永康等地區之整體發展,以落實未來東台南副都心之發展定位,避免土地零星開發,影響未來地區整體發展,故依據『台南市精忠三村地區環境計畫規劃』之規劃成果,予以重新配置,期引入必要之住宅、商業、休閒等服務設施,健全地區發展機能,重塑地區發展之契機,以帶動整體發展。」,爰案地所劃設住宅區、商業區、車站專用區及公園、廣場、道路等公設用地,已符合都市永續發展需要,並透過整體開發方式帶動地區發展。 (三)另國防部政治作戰局110年4月15日國政眷服字第1100071685號函稱該處未來將以停車場為主要用途,檢附此函文影本乙份。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