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市法規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2次 定期會 
類別
法規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市法規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邱莉莉、鄭佳欣 
連署人
蔡宗豪、李中岑、王家貞、林美燕、陳碧玉、黄肇輝、陳皇宇、李啓維、王宣貿、李宗霖、李偉智、方一峰、許至椿 
案由
修正「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九條條文草案,敬請審議。 
說明
  1. 為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並確實掌握攤販所販賣之商品及行為有無涉及不法情事,就臺南市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將警察局業務權責納入規範,爰修正第三條,增列第七款。
  2. 另為杜絕臺南市未合法申請設置集合攤販許可之業者,其公然藐視主管機關執行公權力之決心,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提高罰鍰額度,爰修正第九條。
  3. 檢附「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修正第三條、第九條條文草案總說明、條文草案對照表、修增後條文。
 
辦法
經大會決議通過後,送市府公布施行。 
一讀日期
2023/09/22 
一讀審議結果
提案人增加鄭佳欣議員,大會通過交付法規委員會審查。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3/10/25 
審查意見
第4屆第2次定期會(112年10月25日)審查意見: 一、第三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增修。 二、第九條修正通過。(修正情形詳見審查結果對照表) 
大會決議日期
2023/11/3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3/12/07 
發文字號
南議法規字第 1120011927號 
執行情形
一、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13年1月30日以府經場攤字第1130182029號函復本會在案(如執行情形回覆附件1): 主旨:送本府對貴會第4屆第2次定期會決議案(法規議提第號案)「修正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第9條條文草案」」之書面答覆1份,請查照。說明:復貴會112年12月7日南議法規字第112001192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