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2次 臨時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15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Ingay Tali穎艾達利 
連署人
沈震東、林易瑩、鄭佳欣、吳禹寰、陳怡珍 
案由
建請市府於各區里活動中心之新建、整建、籌建時,按各區里之原住民及新住民之數量,斟酌安排原住民空間。 
說明

一、臺南市原住民遍佈本市37區,惟可資使用空間甚少的族群文化之推展傳承,教育甚為不利,亦有違本市尊重族群之施政原則。

二、建請市府於各區里活動中心空間配置時,考量各區域原住民與新住民之人數及需求,提供合宜之空間供利用。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2/14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02/27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03/12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80002165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08年3月20日1080002424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8年3月19日府民自字第1080320342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市府於各區里活動中心之新建、整建、籌建時,按各區里之原住民及新住民之數量,斟酌安排原住民空間」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活動中心之空間及設施,原則係以提供本市市民,乃至於外縣市來訪之國人 或非本國人均可於開放時間以及使用規定範圍內使用,並不設限使用身份。 二、倘原住民市民及新住民有使用上需求均可與各區公所反應;對於活動中心之 空間及使用有需求,基於尊重地方自主管理,均可與各區公所反應於活動中心規劃時一併考量。 收文字號:108年4月2日1080002766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8年4月2日府社團字第1080345195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市府於各區里活動中心之新建、整建、籌建 時,按各區里之原住民及新住民之數量,斟酌安排原住民 空間。」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 依據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 條 規定:「本辦法里活動中心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 民政局;社區活動中心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社會 局;管理機關為活動中心所在地區公所」及第 6 條規 定:「活動中心之興建或設置由區公所通盤考量妥善 規劃,研訂具體興建或設置計畫,並備妥地籍圖、土 地登記簿謄本、工程概算等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審 查。」活動中心之興建或設置係由區公所通盤考量妥 善規劃。 二、 社區活動中心原則係提供本市市民使用,乃至於非本 市民眾均可於開放時間及使用規定範圍內使用,並不 設限使用身份。 三、 原住民及新住民對於社區活動中心之空間及使用上 需求,基於公所為管理權責單位,均可向各區公所反 應於活動中心規劃時一併考量。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