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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請臺南市公私立醫院優先受理交通處理小組、消防局救護車送院的傷(患)者,以利兩單位員警能繼續執行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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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交通處理小組送車禍受傷民眾到醫院,需抽血檢驗有無酒精含量,消防局救護車送傷病患者到急診室,醫護人員同樣未能立即處理,躺在擔架枯等的情形常見,等候時間過久,員警因此不能離開下,影響警力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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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 請市府衛生局能居間協調醫療診所配合,對警消公務車載送傷病患者採優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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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4.10.13府衛醫字第1040998331號函復:
依據衛生福利部99年制定之新版的急診病患五綠分類標準,第一級:病情為需復甦急救者,等候時間為立刻急救;第二級:病情危急者,等候時間約十分鐘;第三級:病情緊急者,等候時間約30分鐘;第四級:病情次緊急者,等候時間約60分鐘;第五級:病情非緊急者,等候時間約120分鐘;醫院急診依循衛生福利部檢傷五級進行病患處治順序。查酒駕個案抽血檢查約10分鐘內即可完成,故協調醫院依急診病患流量,盡量提前處理酒駕抽血。檢驗之報告最快需1小時完成取得,酒駕車禍案件可請警察同仁會先交醫院抽血檢測委託書,約1小時多以後再返醫院領取抽血報告,俾利警察勤務機動調配公務。
另本局於99年下半年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已與消防局及急救責任醫院協商若消防局救護車將病患送達醫院無推床,救護車擔架需留滯醫院,影響護車出勤派遣乙案,經會議決議:請急診收置數量較大之醫院增添簡易推床,另,醫院收治病患後若非為急症則建議轉送其他適當之醫院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