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 建請市府進行公共工程前,在本市建構歷史敏感地區之基礎下,建立嚴謹之相關制度,避免重要歷史遺構、遺跡因疏忽而遭受破壞。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進行公共工程前,在本市建構歷史敏感地區之基礎下,建立嚴謹之相關制度,避免重要歷史遺構、遺跡因疏忽而遭受破壞。」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文化局(文資處)自107年起建置「臺南市開發行為涉及有形文化資產查詢系統」,並納入本市相關歷史敏感地區,供本府各局處於辦理開發行為前進行查詢,確認基地範圍是否涉及相關文化資產,以預先因應及進行保存作為,並數次發文市府各局處宣導使用文資查詢系統及市府工程案件發現文化資產處理流程。
二、本府文化局(文資處)亦積極參與本府各局處辦理之各項工程開發案件或環評審查,以落實預防性考古工作,降低後續影響工程進度之可能性,目前辦理狀況說明如下:
(一)依文資法第58條第二項規定,進行本府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執行規定之法制化作業,俾使本府轄下各局處辦理涉及文資案件有所依循,提升整體規劃及行政作業之時效;現已完成草案之規劃,並將本府各單位相關回覆意見綜整後納入草案內容,賡續辦理法制化作業。
(二)每月召開公共工程涉及文化資產案件跨局處追蹤協調會議,以確保各公共工程確實依照文資法相關規定辦理,避免有價值之歷史遺構、遺跡或遺址遭受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