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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政府應於產業園區服務中心內,規劃設置托育與托幼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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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新設產業園區會帶來人口紅利,但相關周邊公共服務設施也應同步規劃,建請經發局於產業園區設置時應妥善規劃相關公共服務設施,讓產業園區員工得以兼顧家庭與工作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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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應於產業園區服務中心內,規劃設置托育與托幼設施。」案,敬答覆如下:
―、目前本府報編產業園區,依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而園區內土地可供容許使用條件,主要以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所規範。
二、基於前開法令第4點及第6規定,園區內產業用地(二)可提供其他教育服務業等使用,園區內公共設施可供公務設施及文教設施使用,其公務設施係指園區管理機構、警察及消防機關;而文教設施則係指學前教育、學校、體育場及社教設施。
三、依園區土地容許使用,園區內可朝自設文教設施或管理中心附屬使用,惟如採管理中心附屬使用者,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僅能申請機構(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教育收托,並至多以收托60名幼兒為限。
四、未來將依法配合管理中心興關及場域就職員工需求,提供相關職場公托場域,加強園區員工家庭與工作之平衡。
五、貴會議席關心市政熱忱,本府併予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