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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政府透過未來社會住宅的佈建規劃,來保障本市弱勢長者能有安全、安心、安穩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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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收文字號:111年6月21日1110006264號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11年6月20日府社助字第1110775644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透過未來社會住宅的佈建規劃,來保障本市弱勢長者 能有安全、安心、安穩的住所。」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住宅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 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 40%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包含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受家庭暴力或 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身心障礙者、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 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遊民、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 年人、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略以,社會住宅承 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另按臺南市社會 住宅出租辦法第 2 條規定略以,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合先敘明。
二、有關本市老人社會住宅居住需求,本府社會局除每年函報衛生福利部本市弱勢民眾社會住宅推估需求,以提供內政部營建署規劃社會住宅參考外,後續將依主管機關規劃興辦地基轄區老人居住特性及需求,於規劃調查時提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