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環保衛生 
案號
38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志展 
連署人
陳秋宏、李宗翰、邱莉莉 
案由
建請市政府透過未來社會住宅的佈建規劃,來保障本市弱勢長者能有安全、安心、安穩的住所。 
說明
  1. 目前台南市並未有社會住宅提供給本市長輩入住,僅有公辦民營長青公寓及銀髮養生村…等提供長輩居住,再查本市110年底本市65歲以上人口占17.30%,這樣的布建速度根本無法滿足老人居住需求。
  2. 本市預計興建社會住宅約有4300戶,請社會局應積極爭取市府應主動保留30%給老人,讓長輩在年老時在安全的環境放心居住。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2/04/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2/06/06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2/06/08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2/06/14 
發文字號
南議環衛字第 1110005481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11年6月21日1110006264號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11年6月20日府社助字第1110775644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透過未來社會住宅的佈建規劃,來保障本市弱勢長者 能有安全、安心、安穩的住所。」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住宅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 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 40%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包含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受家庭暴力或 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身心障礙者、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 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遊民、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 年人、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略以,社會住宅承 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另按臺南市社會 住宅出租辦法第 2 條規定略以,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合先敘明。 二、有關本市老人社會住宅居住需求,本府社會局除每年函報衛生福利部本市弱勢民眾社會住宅推估需求,以提供內政部營建署規劃社會住宅參考外,後續將依主管機關規劃興辦地基轄區老人居住特性及需求,於規劃調查時提出需求。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