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4次 定期會
- 類別
- 保安
- 案號
- 62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案由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汽機車違規之裁罰,因屬國家機關對人民財產權強制剝奪之行為,建請市府回歸由市府交通局之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辦理,並由市府訂定相關自治條例草案送本會審議,確立裁罰流程,以維護交通秩序及保障人民財產權間之衡平。
- 說明
一、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政府制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要求民眾有遵守交通法規的義務,對違規者予以罰鍰等處分,實有必要。
二、但近來「檢舉達人」所為針對性、報復性、連續性,甚至尾隨追蹤的檢舉行為,造成民怨和社會對立,增加民眾超額罰款負擔,對交通安全是否真有助益,實令人質疑,也造成基層員警過重的工作負擔。
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除慢車(如自行車)、行人、交通障礙,由警察機關處罰外,其餘汽機車違規,由公路主管機關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處罰,而警察機關的舉發通知單僅屬行政機關對具體事件之事實通知(交通部99年3月3日交路字第0990018599號函)
四、一般民眾對「舉發通知」和「裁處書」並無法有效分辨,且依行政程序法第9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基層員警檢視檢舉影片及照片,僅能瞭解是否有違規之事實行為,至於現場是否有特殊情狀、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基層員警並無法兼顧處理。民眾自認不應受裁罰卻要主動自行申訴,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五、故請建請市府應將汽機車違規之裁罰包括舉證,回歸由交通局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辦理,裁罰前主動通知民眾對違規行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並由市府訂定相關自治條例草案送本會審議,確立裁罰流程,以維護交通秩序及保障人民財產權間之衡平。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0/09/15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0/11/25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0/12/01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0/12/09
- 發文字號
- 南議保安字第 1090011946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9年12月24日府交裁字第1091559419號函復: 一、查現行汽機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及第92條第7項、第8項規定之事件,全國各直轄市暨其他縣市政府,均係由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執行稽查之舉發,再由交通部、各直轄市政府之公路主管機關所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處罰業務,合先敘明。 二、中央法規相關權責劃分規定如下: (一)警察機關執行稽查之舉發規定: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6條項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3.處理細則第10條項規定:「(第1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應認真執行;其有不服稽查而逃逸之人、車,得追蹤稽查之。(第2項) 前項稽查,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舉發方式如下:…五、民眾檢舉舉發:就民眾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檢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查證屬實之舉發。」 (二)交通裁決單位辦理處罰業務之規定: 1.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汽、機車違規部分)。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慢車、行人、道路障礙部分)。(第2項)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第3項)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2.處理細則第7條項規定:「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 (三)綜上,處罰條例與處理細則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全國一致性業務,已明定交通勤務警察職司民眾檢舉汽機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舉發業務,交通裁決單位職司汽機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處罰(裁決)業務,採舉發與處罰分屬警察機關與交通裁決單位事務權限之雙軌制度。 三、有關建議將汽機車違規之裁罰包括舉證,回歸由市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辦理,並由市府訂定相關自治條例一事,因涉是否違反上揭相關法令規定,產生無效行政處分之法律效果疑義,後續本府將依交通部針對民眾檢舉案件修法後研議辦理。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