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97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郭鴻儀、Ingay Tali 穎艾達利 
連署人
朱正軒、吳通龍、李鎮國、蔡筱薇、李宗翰、黃麗招、沈家鳳、陳秋宏、李宗霖 
案由
建請市府向內政部役政司申請甄選體育專長替代役,媒合教育局提供各級學校體育競技培訓教練,利用專長提升本市基層選手訓練實力。 
說明
  1. 本市民政局向內政部役政司申請社造及長照替代役,甄選建築、設計、景觀、土木、醫學、社工師、心理師等專長領域役男,深入社區參與社造與長照工作獲得好評。
  2. 有鑑於此,建請市府甄選媒合體育專長役男,投入基層選手訓練站,或充實各級學校多元運動競技項目,利用役男專長,培育本市基層選手實力。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11/21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12/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12/11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30011771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13年12月19日1130012435號 本府就「可否媒合教育局,提供專長教育替代役,入校做運動培訓教練」案,敬答覆如下: 1、 本府民政局於113年10月17日南市民勤字第1132229870號函,函文內政部建請該部於替代役役別規劃增列「教育役類別」,俾利具有體育專長之替代役役男,入校協助指導學生。 2、 內政部於113年10月22日台內韌字第1131183785號函說明,未來將視教育部體育署提出一般替代役員額需求,配合政府施政重點及國防兵員需求,妥適分配人力,以符合國家及全民最大福祉。 3、 本府民政局於113年10月25日南市民勤字第1132281150號函,依據內政部函文,建請教育部體育署於內政部替代役需求員額調查時提出一般替代役員額需求。 4、 教育部體育署於113年11月5日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130041125號函說明如下: (1) 體育替代役實施之目的係為協助役齡之優秀運動選手於服役期間延續運動訓練,持續提升競技實力,合先敘明。 (2) 近年內政部分配體育專長替代役員額逐漸減少,該署依據每年度分配體育專長員額,及配合國內奧亞運培訓需求,優先提供奧亞運運動種類選手申請服體育替代役,以延續優秀選手運動訓練,俾於奧亞運爭取佳績。 (3) 另基於兵役政策調整,內政部公告民國94年次以後出生役男,僅提供家庭與宗教因素者可申請服替代役,爰該署已無94年次以後出生之專長役男員額。 (4) 有關貴府民政局建議該署申請體育專長一般替代役員額入校協助指導學生一節,將俟未來如有開放94年次以後體育專長替代役且名額足夠時,納入評估研議。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