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志展 
連署人
蔡蘇秋金、李文正 
案由
請市府轉請財政部,有關無配偶納稅義務人申報綜所稅時得比照有配偶者,其薪資所得和其他所得可分開計稅案。 
說明

一、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等之薪資所得和其他所得可分開計稅申報綜所稅。

二、無配偶之納稅義務人,其薪資所得和其他所得必須合併申報綜所稅,如此不公平待遇,漠視單身及單親家庭貢獻社會的心力,顯有懲罰單身及單親家庭之實,極為不公。

三、我國薪資所得納稅約占七成以上,遠高於美國的55%及OECD國家的49%,為何還虐待單身及單親薪資所得者?財政部應即時修法,不論有無配偶,應一視同仁,一體適用。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8/03/07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請市府研議辦理。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8/05/25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8/06/01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070003970號 
執行情形
臺南市政府107年6月21日府財綜字第1070704490號函覆: 本府就「請市府轉請財政部,有關無配偶納稅義務人申報綜所稅時得比照有配偶者,其薪資所得和其他所得可分開計稅。」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因事涉國稅業務,經本府財政稅務局107年6月7日府財綜字第1070650754號函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辦理,該局以107年6月14日南區國稅審二字第1070004477號函復如次: 一、按「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及「前項稅額之計算方式,納稅義務人應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適用:一、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二、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三、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為所得稅法第5條第2項、第13條、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所明定。 二、依上述規定,我國綜合所得稅制係採累進稅率,為避免計算個人之綜合所得稅時如納稅義務人與有所得之配偶及其他受扶養親屬合併計算課稅時,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造成租稅不公平。爰訂定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准許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得就其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負,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以避免稅制對夫妻形成婚前婚後稅負不同之不合理現象,提案與所得稅法第15條之立法精神並不相符。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