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2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42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美燕 
連署人
李文俊、王家貞、張世賢、蔡秋蘭 
案由
請將南區黃金海岸沿海淺海沙灘區,以浮標加圍後規劃為戲水區,具體規劃注意遊客安全並創造親水環境。 
說明

一、以上案由請市府參考國外或其他縣市現有模式妥為規劃。[附圖為泰國巴里島海灘]

二、基於實際經營需要與安全管理,在法令許可下辦理施行。

三、或請市府另定辦法委託民間經營,亦可增進市庫收入及增加就業機會。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9/2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19/12/05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12/1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12/17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080011552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8年12月24日府觀風字第1081478041號函復: 一、就海域狀況而言: 1.本區海岸近岸地區,為防止沙灘流失,目前相關單位已施作多座海堤固沙,是否適合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實應審慎評估。 2.於近岸海域從事游泳、戲水、衝浪…等水域遊憩活動時,造成海灘意外的成因中多數來自離岸流(rip current)所帶來的危害。經查本區海岸離岸流分布較為發散,發生位置較不固定,且平均每1公里就有1個離岸流;發生頻率每天每公里會產生1.71個離岸流。是故,本區域近岸海域,經研究危險程度1-10級中,屬於5-6級。 3.承上說明,目前本府相關水遊憩活動公告如下: (1)南區鯤鯓、喜樹近岸海域不得從事游泳活動。 (2)南區鯤鯓、喜樹部分海域得從事風箏衝浪活動。 (3)本市南區灣裡(含黃金海岸)近岸海域,禁止從事所有水域遊憩活動。 (4)惟上述限制、禁止事項,並未禁止民眾於淺灘區戲水、踏浪。 4.綜上所述,本區近岸海域,尚屬高度警戒的區域,不宜從事無浮具之水域遊憩活動(如游泳)。 5.另為活化本區近灘區域,本府觀光旅遊局目前刻正規畫明年度水域遊憩活動計畫,研議於南區鯤鯓、喜樹部分海域試辦風箏衝浪體驗活動,在可行條件下,嘗試帶入相關水域遊憩活動,以活絡本區觀光效益。 二、就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而言: 1.因黃金海岸地區淺灘僅得戲水、踏浪(禁止游泳及所有水域遊憩活動),且近岸海域牡蠣養殖期間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影響水域遊憩活動的進行,亦影響民間業者投入經營的意願。 2.目前黃金海岸船屋已由本府觀光旅遊局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本府將視其經營狀況及經營意願,營運廠商如有營運沙灘之需,將再研議規劃公告近岸戲水區域之可行性,並於公告後再協助廠商向沙灘土地管理機關(六河局)申請營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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