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19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偉智 
連署人
沈震東、郭鴻儀、邱莉莉、Ingay Tali穎艾達利 
案由
為維護機車用路人安全,建請增訂-道路行使中機慢車輛,使用混合車道及道路邊線違規認定,除外情事認定裁量。 
說明

一、以目前台南市許多道路仍為快慢車混合車道,因此在路側的機慢車於靠近路口號誌管制時,就會與快車併列,為求安全起見則會駛出道路邊線。

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3款中之規定上開行為即屬達規處分事項。

三、建請執法單位仍需判別機車為保障行駛之安全,若快車道已有汽車,則能以安全方式為選擇車道行駛之考量,為違反本項規定之例外,不以處分之認定。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0/09/15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11/25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12/01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12/09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090011737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9年12月22日府交運字第1091520977號函復: 一、依據現行法規,民眾對於路面邊線(15cm)與車道線(10cm)誤認,故而發生行駛至路面邊線外之情形而遭警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9條);針對認定不以處分部分,目前交通勤務警察得依個案違規當時現場狀況,以勸導方式處理。另訂定通案違規事項裁量因涉全國一致性標準認定,應由交通部統一規範。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機車行駛之車道…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二)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二、針對不合宜路肩議題,本府交通局以工程面向著手處理,短期先就個案調整,目前已針對仁德區民安路段、中山路段、太子路段、安平區華平路段、安億路段及南區新建路段等路肩較寬部份進行改善,後續將針對警察局提供「駛出路面邊線」違規熱區之路段,邀集相關單位辦理現場會勘研議改善。 三、長期則依個案檢視結果,綜合評估各路段之道路寬度、特性及當地停車需求等全面通盤推動,另配合交通部相關法規修正,辦理相關路段之路肩設置調整及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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