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市法規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法規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市法規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 
連署人
張世賢、方一峰、蔡秋蘭、吳通龍、尤榮智、周奕齊、李文俊、林燕祝、林阳乙、李鎮國、洪玉鳳、蔡淑惠、周麗津、曾培雅、曾信凱、王家貞、杜素吟、吳禹寰 
案由
修正「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部分條文草案,調降「非住家用」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稅徵收率,敬請審議。 
說明
  1. 參照財政部表示:在房屋稅第五條未修正前,對於自住及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各地方政府均按法定最低稅率(即1.2%)課徵。(如附件一)
  2. 103年6月4日修正房屋稅第五條,規定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稅率,以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亦即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稅率,採法定最低規定按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課徵,基於過去課徵慣例與人民團體經費籌措困難,本修正建議應屬合理。
  3. 目前臺南市人口已邁入老齡化,家庭少子化。各人民團體會費已難以推展業務。且因整體經濟未顯著成長,年金改革後捐贈變少,對外籌募經費困難,為期人民團體永續經營促進臺灣社會正能量動能成長,特修正「非住家用」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稅率應按其現值百分之二,調降為百分之一點五,課徵之。
  4. 宜蘭縣「非住家用」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亦是按其現值百分之一點五課徵。
  5. 草案(含總說明及條文草案表)如後附。
 
辦法
經大會決議後,送巿府公布施行。 
一讀日期
2019/03/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19/05/02 
審查意見
一、本案送大會議決。 二、Ingay Tali穎艾達利議員、沈震東議員聲明保留大會發言權。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05/29 
大會決議
一、本案撤銷。 二、請市政府納入蔡育輝議員、Ingay Tali穎艾達利議員、沈震東議員等議員之意見,下次再行提送本會。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06/10 
發文字號
南議法規字第 1080005550號 
執行情形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