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市法規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1次 定期會
- 類別
- 法規
- 案號
- 2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市法規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蔡育輝
- 連署人
- 張世賢、方一峰、蔡秋蘭、吳通龍、尤榮智、周奕齊、李文俊、林燕祝、林阳乙、李鎮國、洪玉鳳、蔡淑惠、周麗津、曾培雅、曾信凱、王家貞、杜素吟、吳禹寰
- 案由
- 修正「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部分條文草案,調降「非住家用」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稅徵收率,敬請審議。
- 說明
- 參照財政部表示:在房屋稅第五條未修正前,對於自住及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各地方政府均按法定最低稅率(即1.2%)課徵。(如附件一)
- 103年6月4日修正房屋稅第五條,規定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稅率,以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亦即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稅率,採法定最低規定按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課徵,基於過去課徵慣例與人民團體經費籌措困難,本修正建議應屬合理。
- 目前臺南市人口已邁入老齡化,家庭少子化。各人民團體會費已難以推展業務。且因整體經濟未顯著成長,年金改革後捐贈變少,對外籌募經費困難,為期人民團體永續經營促進臺灣社會正能量動能成長,特修正「非住家用」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稅率應按其現值百分之二,調降為百分之一點五,課徵之。
- 宜蘭縣「非住家用」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亦是按其現值百分之一點五課徵。
- 草案(含總說明及條文草案表)如後附。
- 辦法
- 經大會決議後,送巿府公布施行。
- 一讀日期
- 2019/03/13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19/05/02
- 審查意見
- 一、本案送大會議決。 二、Ingay Tali穎艾達利議員、沈震東議員聲明保留大會發言權。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9/05/29
- 大會決議
- 一、本案撤銷。 二、請市政府納入蔡育輝議員、Ingay Tali穎艾達利議員、沈震東議員等議員之意見,下次再行提送本會。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9/06/10
- 發文字號
- 南議法規字第 1080005550號
- 執行情形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