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5次 臨時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20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呂維胤、蔡筱薇 
連署人
劉米山、陳昆和、蔡秋蘭、陳怡珍、周麗津、吳禹寰、鄭佳欣、郭鴻儀 
案由
漁筏漁業執照流刺網項目應恢復。 
說明

1、漁民漁筏的漁業執照所登記的項目都是漁民的生財器具,漁民不可能同意被任何人註銷。

2、政府利用漁民漁筏汰建或換照時,在沒有告知漁民或開會討論,在漁民不知情的狀況下逕自註銷,實在不夠厚道也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3、如果政府可以用任何理由逕自註銷漁業執照項目,又何須編列經費補助,換取漁業執照項目註銷,實在自打嘴巴。

4、全國漁業執照流刺網項目被逕自註銷只發生在台南,否則引起全國漁民串聯後果不堪設想,執政當局不得不慎。

5、台南市政府違反程序逕自註銷執照項目當屬無效,應儘速還照漁民,讓漁民恢復正常作業,維護生計。

 
辦法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0/08/25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09/07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09/0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09/14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90008382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9年11月10日府農港字第1091248672號函覆如下: 本府就「漁筏漁業執照流刺網項目應恢復」案,敬答覆如下: 一、為推動傷害性漁法退出沿近海,漁業署106年起訂定刺網漁業轉型輔導措施,主營刺網漁業漁船(筏)者補助新臺幣20萬元、兼營者補助15萬元,要求不再從事刺網漁業。 二、本市漁民反映渠等所有漁筏漁業執照登載有刺網漁業種類,惟於換發漁業執照時逕被本府取消登記經營刺網漁業,致無法申請前述轉型金。 三、查有關當時以申請牡蠣養殖登記作為主漁業,由經營刺網變更為養殖漁業作業船之有疑慮案件計43件,經本府研議結果,將朝與漁民以和解契約方式,恢復刺網漁業登記。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