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5次 臨時會
- 類別
- 建設
- 案號
- 20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呂維胤、蔡筱薇
- 連署人
- 劉米山、陳昆和、蔡秋蘭、陳怡珍、周麗津、吳禹寰、鄭佳欣、郭鴻儀
- 案由
- 漁筏漁業執照流刺網項目應恢復。
- 說明
1、漁民漁筏的漁業執照所登記的項目都是漁民的生財器具,漁民不可能同意被任何人註銷。
2、政府利用漁民漁筏汰建或換照時,在沒有告知漁民或開會討論,在漁民不知情的狀況下逕自註銷,實在不夠厚道也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3、如果政府可以用任何理由逕自註銷漁業執照項目,又何須編列經費補助,換取漁業執照項目註銷,實在自打嘴巴。
4、全國漁業執照流刺網項目被逕自註銷只發生在台南,否則引起全國漁民串聯後果不堪設想,執政當局不得不慎。
5、台南市政府違反程序逕自註銷執照項目當屬無效,應儘速還照漁民,讓漁民恢復正常作業,維護生計。
- 辦法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0/08/25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0/09/07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0/09/09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0/09/14
- 發文字號
- 南議建設字第 1090008382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9年11月10日府農港字第1091248672號函覆如下: 本府就「漁筏漁業執照流刺網項目應恢復」案,敬答覆如下: 一、為推動傷害性漁法退出沿近海,漁業署106年起訂定刺網漁業轉型輔導措施,主營刺網漁業漁船(筏)者補助新臺幣20萬元、兼營者補助15萬元,要求不再從事刺網漁業。 二、本市漁民反映渠等所有漁筏漁業執照登載有刺網漁業種類,惟於換發漁業執照時逕被本府取消登記經營刺網漁業,致無法申請前述轉型金。 三、查有關當時以申請牡蠣養殖登記作為主漁業,由經營刺網變更為養殖漁業作業船之有疑慮案件計43件,經本府研議結果,將朝與漁民以和解契約方式,恢復刺網漁業登記。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