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84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美燕 
連署人
蔡育輝、陳皇宇、方一峰、李鎮國、王宣貿 
案由
為活化公墓土地效益及維護園區安全與美觀,請殯葬管理所確實對家屬課以取掘回填與恢復原狀之義務,亦請審酌高雄市政府相關管理及收費辦法,確實維持公墓園區之景觀及安全。 
說明
  1. 本市僅示範公墓要求家屬繳交保證金8000元,起掘回填後無息歸還,惟如非示範公墓,家屬起掘後是否回填,全無規範,致使回填不實處所,滋生安全疑慮,易使掃墓民眾或消防隊員前往救災時受傷。
  2. 且本市所有公墓,其起掘回填之施作並無任何標準,亦未確實要求恢復原狀,致使起掘回填後之狀況如附件照片,極不美觀,將來欲再利用,仍需由以公務經費刨除墓基。
  3.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29條前段規定「公墓內之墳墓棺柩、屍體或骨灰(骸),非經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核發起掘許可證明者,不得起掘」(違者依同法第7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且諸多鄉公所即已要求「起掘遷葬須會同本所公墓管理員現場查勘,拍攝起掘前、後照片,遷葬後應將墓碑毀壞,並將墓地回填整平,恢復原狀,始予核發起掘可許證明書。」,本市為直轄市,自應有恢復原狀之制度。
  4. 故請擬定起掘回填之共同標準,確實執行以維護安全;或參考高雄市公立殯葬設施相關管理辦法,由本市殯葬管理所以招標方式,統一由廠商施做回填與恢復原狀工程,起掘後完成回填或恢復原狀前之造成危險之損害賠償責任,由家屬負擔。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06/20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06/26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07/02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30005555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為活化公墓土地效益及維護園區安全與美觀,請殯葬管理所確實對家屬課以取掘回填與恢復原狀之義務,亦請審酌高雄市政府相關管理及收費辦法,確實維持公墓園區之景觀及安全」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市市民辦理公墓起掘,採示範(公園化)公墓收取繳納墳墓廢棄物清除保證金8,000元(一座),逾期未清除由公園化公墓管理機關處理,並不發還保證金。 二、另洽詢高雄市殯葬管理處做法,不區分示範公墓或一般公墓,市民辦理公墓起掘需繳納墳墓廢棄物清除費5,000元(一座),不須回填整平,倘民眾(自起掘日起15日內)自行完成清除並將墓穴填土回復原狀後,得辦理退費。收取之清除費用由高雄殯管處統一運用,每年編列預算辦理招標,依急迫需求優先委請廠商辦理該轄區公墓內廢棄物清除。 三、目前本市殯管所轄管公墓部分,受理民眾墳墓起掘申請皆落實規定於墳墓起掘前、中、後(含回填平整)拍照存證,實務上家屬及從業人員均能全程配合。本府民政局也會請殯管所、各區公所加強管理,務必落實相關規定,以維護公墓環境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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