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教育
- 案號
- 84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美燕
- 連署人
- 蔡育輝、陳皇宇、方一峰、李鎮國、王宣貿
- 案由
- 為活化公墓土地效益及維護園區安全與美觀,請殯葬管理所確實對家屬課以取掘回填與恢復原狀之義務,亦請審酌高雄市政府相關管理及收費辦法,確實維持公墓園區之景觀及安全。
- 說明
- 本市僅示範公墓要求家屬繳交保證金8000元,起掘回填後無息歸還,惟如非示範公墓,家屬起掘後是否回填,全無規範,致使回填不實處所,滋生安全疑慮,易使掃墓民眾或消防隊員前往救災時受傷。
- 且本市所有公墓,其起掘回填之施作並無任何標準,亦未確實要求恢復原狀,致使起掘回填後之狀況如附件照片,極不美觀,將來欲再利用,仍需由以公務經費刨除墓基。
-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29條前段規定「公墓內之墳墓棺柩、屍體或骨灰(骸),非經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核發起掘許可證明者,不得起掘」(違者依同法第7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且諸多鄉公所即已要求「起掘遷葬須會同本所公墓管理員現場查勘,拍攝起掘前、後照片,遷葬後應將墓碑毀壞,並將墓地回填整平,恢復原狀,始予核發起掘可許證明書。」,本市為直轄市,自應有恢復原狀之制度。
- 故請擬定起掘回填之共同標準,確實執行以維護安全;或參考高雄市公立殯葬設施相關管理辦法,由本市殯葬管理所以招標方式,統一由廠商施做回填與恢復原狀工程,起掘後完成回填或恢復原狀前之造成危險之損害賠償責任,由家屬負擔。
- 辦法
- 如案由及說明。
- 提案附件
-
附件-公墓毀損管理參考資料及圖片.pdf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4/06/20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4/06/26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4/07/02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教字第 1130005555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為活化公墓土地效益及維護園區安全與美觀,請殯葬管理所確實對家屬課以取掘回填與恢復原狀之義務,亦請審酌高雄市政府相關管理及收費辦法,確實維持公墓園區之景觀及安全」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市市民辦理公墓起掘,採示範(公園化)公墓收取繳納墳墓廢棄物清除保證金8,000元(一座),逾期未清除由公園化公墓管理機關處理,並不發還保證金。 二、另洽詢高雄市殯葬管理處做法,不區分示範公墓或一般公墓,市民辦理公墓起掘需繳納墳墓廢棄物清除費5,000元(一座),不須回填整平,倘民眾(自起掘日起15日內)自行完成清除並將墓穴填土回復原狀後,得辦理退費。收取之清除費用由高雄殯管處統一運用,每年編列預算辦理招標,依急迫需求優先委請廠商辦理該轄區公墓內廢棄物清除。 三、目前本市殯管所轄管公墓部分,受理民眾墳墓起掘申請皆落實規定於墳墓起掘前、中、後(含回填平整)拍照存證,實務上家屬及從業人員均能全程配合。本府民政局也會請殯管所、各區公所加強管理,務必落實相關規定,以維護公墓環境整潔。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