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5次 臨時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周奕齊、林易瑩、陳怡珍、郭鴻儀、Ingay Tali穎艾達利 
連署人
蔡育輝、陳碧玉、李中岑、林燕祝、蔡淑惠、周麗津、許又仁 
案由
為確保托嬰中心、幼兒園受託孩童暨園方與幼教現場工作者安全與權利,針對前述場所已設置之監視器及既有安全設施,建請臺南市政府研議適法之補助輔導計畫。 
說明

一、按近年兒少事件頻傳,為確保受托者與照顧者雙方權益與職場安全,除中央已制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針對托嬰中心律定應設置監視器(第77-1條參照),部分幼兒園亦已完成監視器,合先敘明。

二、台南市為明確兒少保障,刻正研議《臺南市兒童及少年保護自治條例草案」》,雖草案尚未通過且關於幼兒園設置監視器部分條文仍有爭議而未決。惟按前揭二法既相關法規之立法目的,及輿論有共識之部分,皆以保障兒少及兒少場域安全為宗旨﹔即使反對以法律強制裝置監視器者,亦同意應積極鼓勵保障孩童與照顧者雙方權益之手段。

三、故為積極鼓勵或為輔導完善,部分中央衛福部訂有《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建請臺南市政府針對前述場所倘已設置監視器或其他安全設施者,研議獎鼓勵彰與獎補助政策,引導全面重視兒少安全作為,期能使兒少(與家長)、照顧者(與經營者),保障渠等安全與工作尊嚴。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0/08/25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09/02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09/0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09/16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090008184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9年9月30日府教特(一)字第1091170805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為確保托嬰中心、幼兒園受托孩童暨園方與幼教現場工作者安全與權利,針對前述場所已設置之監視器及既有安全設施,建請臺南市政府研議適法之補助輔導計畫。」案,敬答覆如下: 一、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確保幼兒健全成長,並避免遭受不當對待,為本府教育宗旨。「虐童零容忍」是本府既定政策,教育局也以「三不一有」(不隱匿、不包庇、不拖延;有案即查、屬實即罰)做為虐童事件的處理原則,對違法處罰或虐童的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一律從嚴論處。 二、教育局刻正調查各公私立幼兒園裝設監視器情形,調查結果將據以研議後續相關措施,亦將公布各幼兒園具備監視錄影設備之相關資訊,提供家長選擇幼兒園的參考。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