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8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教育
- 案號
- 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蔡蘇秋金、蔡筱薇
- 連署人
- 劉米山、李宗翰、鄭佳欣、李偉智、沈震東、林志展、郭鴻儀、林志聰、李鎮國、林美燕
- 案由
- 建請臺南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22條第4項之規定,修正為:臨時人員補休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一年內補休完畢。
- 說明
- 現行臺南市政府的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22條第4項規定:補休應於事實發生日起至當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補休完畢。
- 勞動基準法第32-1條規定,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
- 公務人員補休相關規定:
- 實務狀況及案例:
- 辦法
- 如案由及附表。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2/09/29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2/10/05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2/10/11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教字第 1110011526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臺南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22條第4項之規定,修正為:臨時人員補休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一年內補休完畢」案,敬答覆如下:本府業於111年11月14日通函各機關(單位),有關臨時人員加班補休,請各單位尊重個人意願,並視業務性質,訂定一定期限內完成補休,俾合理保障臨時人員勞動權益(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