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8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蘇秋金、蔡筱薇 
連署人
劉米山、李宗翰、鄭佳欣、李偉智、沈震東、林志展、郭鴻儀、林志聰、李鎮國、林美燕 
案由
建請臺南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22條第4項之規定,修正為:臨時人員補休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一年內補休完畢。 
說明
  1. 現行臺南市政府的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22條第4項規定:補休應於事實發生日起至當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補休完畢。
  2. 勞動基準法第32-1條規定,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
  3. 公務人員補休相關規定:
  4. 實務狀況及案例:
 
辦法
如案由及附表。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2/09/29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2/10/05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2/10/11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10011526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臺南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22條第4項之規定,修正為:臨時人員補休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一年內補休完畢」案,敬答覆如下:本府業於111年11月14日通函各機關(單位),有關臨時人員加班補休,請各單位尊重個人意願,並視業務性質,訂定一定期限內完成補休,俾合理保障臨時人員勞動權益(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