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4次 定期會
- 類別
- 財經
- 案號
- 6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吳禹寰、杜素吟
- 連署人
- 洪玉鳳、蔡育輝、李鎮國、吳通龍、林阳乙、尤榮智、林美燕、李中岑、陳昆和、曾培雅、楊中成、周奕齊
- 案由
- 建請財稅局依設置定點的區域位置及使用量訂出徵收標準規範及減免要點。
- 說明
一、自台南縣市合併後,原台南縣很多區域針對電子搖搖馬徵收的稅額,會以頻率使用量及其他相關標準去做一個徵收依據或是減免,建請財稅局依設置定點的區域位置及使用量訂出徵收標準規範及減免要點。
二、電動搖搖馬為供小孩騎乘遊樂,每月營業額雖很少,仍須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娛樂稅,卻未有明確課徵相關標準規範。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0/09/15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0/11/27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0/12/01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0/12/08
- 發文字號
- 南議財經字第 1090011364號
- 執行情形
- 臺南市政府109年12月11日府財牌字第1091507174號函覆: 本府就「(案由)建請財稅局依設置定點的區域位置及使用量訂出徵收標準規範及減免要點」案,敬答覆如下: 本局已有訂定娛樂稅查定課徵標準表,有關電動搖搖車(馬)核定稅額規定是每台每月營業額 2,000 元、稅額 100 元(營業額 x 稅率=稅額),若實際營業額低於核定營業額,得視實際營業狀況核減營業額,但核減幅度不得超過5成。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