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71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鄭佳欣李中岑吳禹寰 
案由
有關立法院或立法委員辦公室至本市舉辦會議、座談會或考察行程,函文邀請臺南市政府各局處首長、各局處所屬二級機關處長(主任)、公所區長、學校校長等相關人員出席,為避免公共議題無法集思廣益,地方民意代表、相關在地社團被排除或僅有特定代表參加等爭議,請臺南市政府未來處理上述行程,應依下列說明辦理。 
說明
  1. 中央民意機關及民意代表應該尊重地方政府管理及民意代表監督之權責。
  2. 依邀請對象層級需由對應上級長官核准:
  3. 市政府或局處發文時,亦應一併轉知及邀請當地選區議員。
  4. 使用臺南市政府所屬場地,如社區活動中心、學校禮堂或會議室等,應事先依規定完成租(借)用場地程序。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5/11/28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5/12/0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5/12/10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40011801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有關立法院或立法委員辦公室至本市舉辦會議、座談會或考察行程,函文邀請臺南市政府各局處首長、各局處所屬二級機關處長(主任)、公所區長、學校校長等相關人員出席,為避免公共議題無法集思廣益,地方民意代表、相關在地社團被排除或僅有特定代表參加等爭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 本府民政局已於 114 年 12 月 11 日府民自第 1141644322 號函轉知本府所屬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各區公所。 二、 使用本府所屬場地,如社區活動中心、學校禮堂或會議室等,應事先依規定完成租(借)用場地程序。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