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2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全教、盧崑福、洪玉鳳 
連署人
曾培雅、林燕祝、李坤煌、林阳乙、林美燕、王家貞、郭秀珠、蔡育輝、趙昆原、許至椿、張世賢、林全忠、李中岑、蔡淑惠、謝龍介 
案由
建請市府針對登革熱死亡、重傷及感染者,修正臺南市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必要時以自治條例方式制定之。 
說明

一、此次臺南市登革熱疫情失控一發不可收拾,臺南市截至104年10月19日感染登革熱病例數高達20,534例,死亡確診病例高達90例,疑似死亡待審病例30例,疫情嚴重狀況已超越91年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死亡人數73人,為全國之冠並為歷年之最。

二、依本會104年10月13日接受登革熱死亡家屬請願及104年10月15日本會舉辦登革熱家屬補償賠償研討會一致結論,認有修正本市災害救助辦法之必要性。

三、建議修正「臺南市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之死亡救助金提高為每人新台幣(下同)50萬元,重傷救助金提高每人30萬元。

四、另針對感染登革熱患者醫療費用,建議於「臺南市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新增醫療救助項目,核發標準依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採實支實付方式全額救助,以有別於「臺南市醫療補助辦法」規定。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5/08/28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送市府研議辦理。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5/11/05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5/11/13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40007592號 
執行情形
依臺南市政府府社助字第1041135929號函答覆: 一、依社會救助法第25條及本市災害救助辦法規定,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救助。其所稱「水、火、風、雹、旱、地震」等均屬天然災害,故「其他災害」亦應指性質相類之「天然災害」。另依災害防救法第3條第1項第6款:「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綜觀上述條文,社會救助法所稱之災害,係屬由法律認定或中央權管合先敘明。 二、本府雖可修改本市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之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惟針對因登革熱死亡、重傷及感染者,因尚無法律規定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屬其他災害,故無法依本市災害救助辦法發給死亡或重傷救助金。 三、惟為提供死者家屬支持與關懷,本府社會局已針對本市具福利身分之登革熱死亡者,由社工員予以關懷慰問,並針對弱勢戶依據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給予救助或媒合民間資源給予經濟扶助。 四、另有關訂定登革熱相關自治條例,查登革熱屬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所定第二類傳染病,爰依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進行防治及相關補償作業,應由傳染病防治之主管機關主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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