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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托嬰中心評鑑規則應於評鑑年度前一年度完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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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臺南市托嬰中心評鑑共十大核心項目28個指標,日常教保員照顧嬰孩及準備日常文書資料已非常辛苦,建請在評鑑年度前公告新評鑑規則,以利日常文書準備,讓教保員能專心顧嬰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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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案由)托嬰中心評鑑規則應於評鑑年度前一年度完整公告」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回應及作為:
(一)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4 條規定,本局擬辦理114 年私立托嬰中心評鑑作業。據本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9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評鑑以每3 年1 次為原則;其評鑑方式、程序及等第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 本局於111 年度公布托嬰中心評鑑指標及實施計畫(111 年7 月8 日核定版),乃參照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之評鑑指標所制定,經查衛生福利部目前評鑑指標於111 年公布後至今尚未修改,爰將沿用111 年度評鑑指標賡續辦理114 年度私立托嬰中心評鑑作業(附件1)。
二、目前成果或進度:
(一) 依臺南市政府111 年1 月12 日府法規字第1110112456A 號令修正臺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7 條規定:評鑑項目內容,由主管機關於評鑑實施3 個月前公告之。
(二) 本局預計於114 年度3 月辦理托嬰中心評鑑作業,故將於113 年11 月31 日前公告評鑑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