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7次 臨時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16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吳禹寰 
連署人
林阳乙、蔡淑惠、方一峰、李鎮國、曾培雅、林美燕、李中岑、張世賢、盧崑福、蔡育輝 
案由
建請工務局就荔枝龍眼應依品種不同區分補償價格,其他作物補償費也應儘快檢討,納入區分品種補償的機制。 
說明

一、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15條「農作改良物,包括果樹、茶樹、竹類、觀賞花木、造林木及其他各種農作物,應發給補償費。」

二、台南市政府工務局於109年12月3日在關廟區公所辦理「關廟區南169支線道路改善工程用地協議價購會議」(附圖1、2)農民提出:現有荔枝品種-分為普通茄枝、玉荷包、改良玉荷包,因品種不同幼苗價格也不同,依前揭補償自治條例,以樹齡為標準未區分品種並不符現實情形,例如特大(11年生〉未區分品種,一視同仁補助4,400元對農民是一大損失。

三、本席建議工務局就荔枝龍眼應依品種不同區分補償價格,其他作物補償費也應儘快檢討,納入區分品種補償的機制。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議提16附件.pdf
 
一讀日期
2021/01/05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1/01/21 
審查意見
請市府研議辦理。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1/01/26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01/28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100000684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10年2月8日府工新三字第1100189483號函復: 一、本府工務局辦理公共工程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其地上物徵收補償係依據「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有關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則係依據本府主管機關農業局發布之「臺南市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標準」辦理。 二、有關本府工務局辦理「關廟區南169 支線道路改善工程」用地取得作業之協議價購程序,因本府「臺南市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標準」中作物「荔枝/龍眼」僅為一品項而無區分品種,故補償民眾玉荷包(特大)時僅能使用「荔枝/龍眼,項目特大(11 年生以上)一株補償 4,840 元」,如因荔枝品種不同造成幼苗價格不同致使地上物所有權人權益受損,則依該標準第七條「屬特殊栽植情形、類別或品種規格之農作改良物,得依當地之情形核實查估,辦理補償。」,將另請本府工務局委託之不動產專業估價師事務所評估果樹苗木市價或考量鄰近縣市農作物補償標準做為參考酌予調整。 三、有關「臺南市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標準」應考量農作物品種不同區分補償價格機制,後續將請本府農業局辦理研議。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