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2次 定期會 
類別
法規 
案號
提案性質
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來文日期
2011/10/20 
來文字號
府衛綜字第1000774868號 
提案單位/人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連署人
 
案由
擬制定「臺南市自殺通報及關懷自治條例」,敬請審議。 
說明
  1. 心理健康促進與生活息息相關,是健康城市的精神與21世紀趨勢。精神衛生法第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理心理衛生宣導、教育訓練、諮詢、轉介、轉銜服務、資源網絡聯結、自殺、物質濫用防治及其他心理衛生等事項。」明定主管機關應掌理之事項,當中包括自殺防治。
  2. 部分學者認為自殺是一種社會現象,加上國人對自殺污名化、標籤化的刻板印象,政策層面仍欠缺法源依據,自殺防治跟不上自殺問題的嚴重性與年輕化,亟需針對預防、救援及追蹤關懷與公權力介入加以定位。因社會多元及複雜化,高風險家庭急遽增加,媒體對於自殺事件報導遽增,包括:殺子後自殺和自殺年齡急遽下降,根據全國統計每二小時又四十五分就有一個自殺死亡憾事發生,自殺已連續14年為國人十大死因第九位及青壯年十大死因第三位。且各縣市『自殺死亡率』亦為評價該縣市是否為幸福城市的指標之一,足見自殺防治之重要。
  3. 原臺南市政府於99年3月8日南市行法字第09900184230號令制定公布「自殺通報與關懷自治條例」,為全國唯一針對自殺防治提出法制化之縣市,原臺南市99年度自殺死亡率較98年降低了30.3%,為全國降低之冠。縣市合併後本局於100年9月簽奉市長核可成立「臺南市政府心理健康推動會」,期透過跨局處合力推動市民心理健康促進與落實自殺高。
  4. 本自治條例業經本府100年10月20日第40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5. 檢附制定「臺南市自殺通報及關懷自治條例(草案)」。
 
辦法
  1. 自殺原因多樣化,通報法源法制化後,通報轉介系統活化,即時給予有效身心醫療與社會資源介入措施,污名化降低,求救管道暢通,個案關懷輔導成功,憂鬱症患者治療率增加,降低自殺事件,連動降低家庭負荷、醫療負擔及降低社會成本。
  2. 行政通報法制化後,可避免通報單位遺漏通報及侵犯隱私之疑慮。
  3. 請貴會審議。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1/12/08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1/12/28 
發文字號
南議法規字第 1000011663號 
執行情形
辦理後續法制程序。本案因訂有罰則,已於101年1月9日以府衛心字第1010004302號函送行政院辦理核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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