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1屆 第2次 定期會
- 類別
- 法規
- 案號
- 8
- 提案性質
- 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 來文日期
- 2011/10/20
- 來文字號
- 府衛綜字第1000774868號
- 提案單位/人
-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 連署人
- 案由
- 擬制定「臺南市自殺通報及關懷自治條例」,敬請審議。
- 說明
- 心理健康促進與生活息息相關,是健康城市的精神與21世紀趨勢。精神衛生法第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理心理衛生宣導、教育訓練、諮詢、轉介、轉銜服務、資源網絡聯結、自殺、物質濫用防治及其他心理衛生等事項。」明定主管機關應掌理之事項,當中包括自殺防治。
- 部分學者認為自殺是一種社會現象,加上國人對自殺污名化、標籤化的刻板印象,政策層面仍欠缺法源依據,自殺防治跟不上自殺問題的嚴重性與年輕化,亟需針對預防、救援及追蹤關懷與公權力介入加以定位。因社會多元及複雜化,高風險家庭急遽增加,媒體對於自殺事件報導遽增,包括:殺子後自殺和自殺年齡急遽下降,根據全國統計每二小時又四十五分就有一個自殺死亡憾事發生,自殺已連續14年為國人十大死因第九位及青壯年十大死因第三位。且各縣市『自殺死亡率』亦為評價該縣市是否為幸福城市的指標之一,足見自殺防治之重要。
- 原臺南市政府於99年3月8日南市行法字第09900184230號令制定公布「自殺通報與關懷自治條例」,為全國唯一針對自殺防治提出法制化之縣市,原臺南市99年度自殺死亡率較98年降低了30.3%,為全國降低之冠。縣市合併後本局於100年9月簽奉市長核可成立「臺南市政府心理健康推動會」,期透過跨局處合力推動市民心理健康促進與落實自殺高。
- 本自治條例業經本府100年10月20日第40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 檢附制定「臺南市自殺通報及關懷自治條例(草案)」。
- 辦法
- 自殺原因多樣化,通報法源法制化後,通報轉介系統活化,即時給予有效身心醫療與社會資源介入措施,污名化降低,求救管道暢通,個案關懷輔導成功,憂鬱症患者治療率增加,降低自殺事件,連動降低家庭負荷、醫療負擔及降低社會成本。
- 行政通報法制化後,可避免通報單位遺漏通報及侵犯隱私之疑慮。
- 請貴會審議。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1/12/08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1/12/28
- 發文字號
- 南議法規字第 1000011663號
- 執行情形
- 辦理後續法制程序。本案因訂有罰則,已於101年1月9日以府衛心字第1010004302號函送行政院辦理核定作業。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