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美燕 
連署人
周奕齊、沈家鳳、吳通龍、林冠維、李鎮國、陳皇宇 
案由
請台南市政府研議,各局處開立之罰鍰均能辦理分期繳納,減輕民眾負擔,並降低罰鍰積欠及移送行政執行署之成本。 
說明
  1. 依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罰鍰案件及債權憑證管理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第3款「各主管機關(單位)得視業務需要訂定行政罰鍰分期繳納作業相關規定,受理受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故市府開立之罰款本可分期繳納。
  2. 惟目前僅有衛生局、社會局、農業局、勞工局、地政局、觀光旅遊局等罰鍰得以分期繳納方式辦理,經發局等則不允許民眾辦理分期繳納,形成「一市兩制」之特殊情形。
  3. 針對受處分人不提訴願或行政訴訟之裁罰案件,請市府要求未開放之局處依說明一之作業要點,比照製作申請表格供民眾辦理,除可減少民眾負擔外,亦可避免欠款而必須移送行政執行之流程。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06/20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06/26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07/01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130005159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請臺南市政府研議,各局處開立之罰鍰均能辦理分期繳納,減輕民眾負擔,並降低罰緩積欠及移送行政執行署之成本」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本府目前可分期機關有衛生局、社會局、農業局、勞工局、地政局及觀旅局等11機關訂有分期繳納實施要點,餘未訂定分期納要點之機關(單位)原因,可分為裁罰金額較小無分期需求、須簽請機關首長核准始能辦理分期或待移送執行署後,再由民眾去執行署辦理分期。 二、針對未能辦理分期繳納之機關(單位),本府將研擬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罰鍰案件及債權憑證管理作業要點」並製作申請表格,供民眾辦理分期。 三、本府預期藉由分期的方式,一方面讓有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罰緩的民眾,可以减輕財務負擔,另一方面本府亦可逐步收回積欠的罰鍰,節省後續辦理移送強制執行的行政成本,創造民眾及本府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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