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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政府研議提供本市相關醫療院所無障礙環境改善與設備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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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建請市政府研議提供本市相關醫療院所無障礙環境改善與設備補助,鼓勵診所落實無障礙醫療空間,進一步保障身心障礙者就診之權利,並應訂定無障礙診所推動目標,逐步改善台南市無障礙醫療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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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收文字號:111年6月22日1110006325號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11年6月21日府衛醫字第1110602801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研議提供本市相關醫療院所無障礙環境改善與設備補助。」案,敬答覆如下:
一、衛生福利部109年12月3日修正「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第4點第10款第2目規定:「醫療機構設置無障礙就醫環境符合獎勵條件且通過本部或指定之專業團體查核者,給予費用:診所,每家獎勵上限三十萬元。」
二、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9日衛部醫字第1101662099A號函各縣市衛生局,轉知「醫療機構設置無障礙就醫環境獎勵計畫-診所版」(如附件),並委託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以下簡稱醫策會)辦理後續申請與查核作業。本局業以110年4月12日南市衛醫字第1100059159號函知本市醫師公會與診所協會週知會員逕向醫策會申請。經衛生福利部公告,本市申請通過診所共有120家,其中西醫77家,中醫39家,牙醫4家。
三、査診所之設立,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附表六診所設置標準表規定,其設置除應符合各項人員、設施標準外,其建築物之構造應符合建築法有關規定,並具適當消防設備及安全設施。另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規定:「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二、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150平方公尺或每棟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100平方公尺。」本市新設診所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衛生福利部擬修正診所設置基準表,增設「友善設施」,草案公告後目前研議中;並以3月9日衛部醫字第1110107502號函,地方政府衛生局調查所轄基層診所自有及租賃面積之統計資料,並於4月8日前協助提供衛生福利部,本市牙醫、中醫師公會已協助轉知會員,並業以111年4月7日南市衛醫字第1110058271號函覆衛生福利部「臺南市基層診所總樓地板面積統計」,目前尚待衛生福利部開會研議具體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