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121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志展、周嘉韋、余柷青、林依婷、李宗霖 
連署人
朱正軒、陳秋宏、蔡麗青、黃麗招、李宗翰、李文俊、李啓維、沈家鳳、鄭佳欣、黄肇輝、陳皇宇、郭鴻儀、蔡蘇秋金、蔡筱薇、王宣貿、楊中成、李鎮國 
案由
建請修法避免議員於三個月內重覆同一問題與事件會勘,提升行政效率,及節省公部門資源。 
說明

鑒於議員在接受民眾陳情會勘時,可能因資訊不全或缺乏溝通,導致重覆會勘同一地點或相似議題,造成公部門同仁的奔波與行政資源的浪費,為解決此問題建議修訂現行法規,新增以下規定

會勘程序優化:公部門在收到會勘申請後,需先行核查是否三個月內有相似會勘紀錄,並與議員進行溝通,以避免在期間內不必要的重覆會勘,若確認無需再次會勘,應明確告知申請議員。

此修法提案旨在減少重覆會勘的情況,提升議員提案質量,同時減少公部門的行政負擔,達到節省資源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11/21 
審查意見
請議會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12/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12/11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30011328號 
執行情形

請市府研議優化會勘程序,並將辦理情形函知本會全體議員及副知本會。

臺南市政府114年3月26日府研管字第1140387548號覆: 本府經研議優化會勘程序內容如下: 一、同一問題(事件)3個月內重複提案,若尚未辦理會勘案件,擇期並通知相關單位及各提案人(或提案單位)一同出席會勘。 二、同一問題(事件)3個月內重複提案,若前案已辦理會勘,主辦單位可先行知會未參加會勘之提案人(或提案單位)並告知提供前次會勘結論,若經評估後有必要再次辦理會勘,則另擇期並通知相關單位及未參加會勘之提案人(或提案單位)一同出席會勘。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