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教育
- 案號
- 12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志展、周嘉韋、余柷青、林依婷、李宗霖
- 連署人
- 朱正軒、陳秋宏、蔡麗青、黃麗招、李宗翰、李文俊、李啓維、沈家鳳、鄭佳欣、黄肇輝、陳皇宇、郭鴻儀、蔡蘇秋金、蔡筱薇、王宣貿、楊中成、李鎮國
- 案由
- 建請修法避免議員於三個月內重覆同一問題與事件會勘,提升行政效率,及節省公部門資源。
- 說明
鑒於議員在接受民眾陳情會勘時,可能因資訊不全或缺乏溝通,導致重覆會勘同一地點或相似議題,造成公部門同仁的奔波與行政資源的浪費,為解決此問題建議修訂現行法規,新增以下規定
會勘程序優化:公部門在收到會勘申請後,需先行核查是否三個月內有相似會勘紀錄,並與議員進行溝通,以避免在期間內不必要的重覆會勘,若確認無需再次會勘,應明確告知申請議員。
此修法提案旨在減少重覆會勘的情況,提升議員提案質量,同時減少公部門的行政負擔,達到節省資源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
- 辦法
- 如案由及說明。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4/11/21
- 審查意見
- 請議會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4/12/02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4/12/11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教字第 1130011328號
- 執行情形
請市府研議優化會勘程序,並將辦理情形函知本會全體議員及副知本會。
臺南市政府114年3月26日府研管字第1140387548號覆: 本府經研議優化會勘程序內容如下: 一、同一問題(事件)3個月內重複提案,若尚未辦理會勘案件,擇期並通知相關單位及各提案人(或提案單位)一同出席會勘。 二、同一問題(事件)3個月內重複提案,若前案已辦理會勘,主辦單位可先行知會未參加會勘之提案人(或提案單位)並告知提供前次會勘結論,若經評估後有必要再次辦理會勘,則另擇期並通知相關單位及未參加會勘之提案人(或提案單位)一同出席會勘。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