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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有關歸仁公有零售市場周邊48家店舖,其土地財稅局已完成分割,並接受地上物所有權人申請購買。建請販售土地以充實市庫,且政府應將所得經費部分回饋地方興建基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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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有關歸仁公有零售市場周邊48家店舖,其土地財稅局已完成分割,並接受地上物所有權人申請購買。建請販售土地以充實市庫,且政府應將所得經費部分回饋地方興建基礎建設」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鄰近歸仁圓環舊地政事務所市有不動產標售予私人企業乙節,經查該案係經臺南市議會第1屆第3次定期會於101年6月13日以南議財經字第1010010580號函核准出售後,本府方據以辦理標售,並無不符民眾與地方期待之情事。
二、次查歸仁公有零售市場外圍48家店舖於民國61年間由本市前歸仁鄉公所將案地規劃為48間歸仁公有市場外之店舖基地辦理標租,並由得標人出資興建店舖(私有建物),嗣有本案後續依「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9條及民法第426-2條規定,承租人優先取得該基地承買之權利。至當時承租人對興建公有零售市場 (公有建物)捐獻乙事,容有捐贈人時空環境之考量,惟尚與本案未來出售市有基地並無關聯性。
三、承上,本案市有土地出售價格應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8條規定,辦理市有財產初估及審查小組審查計價,爰有關價格之合理性,本府財政稅務局將於該小組進行價格審議時併同報告本案之歷史緣由,據以合理估價。
四、另市庫所得經費部分回饋地方興建基礎建設乙節,本府出售市有非公用房地收入,均係解繳到本市公庫統籌作為市政建設之財源,如經各機關評估該區核有興闢公共建設之需求,再請各機關循預算程序編列經費予以支應。
五、承蒙貴會暨議座對市政建設之關切,本府併予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