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32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美燕 
連署人
蔡育輝、林燕祝、李鎮國、曾培雅、王宣貿 
案由
請放寬本市社會住宅之適用對象。 
說明
  1. 社會住宅媒合出租為各縣市政府均有推動之居住正義政策,主要是針對房價及房租高漲之大環境下,協助弱勢族群能以較低廉之價格承租,減少負擔。
  2. 但居住於臺南市者並非僅有設籍於本市之市民,諸多在本市就業、就學者,如符合弱勢條件之社會住宅承租人,仍有相同之需求。
  3. 目前六都之中僅本市將社會住宅之適用對象限於設籍本市之市民,其他均擴及在該市就業及就學之對象,故請比照放寬。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11/22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12/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12/12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130012002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請放寬本市社會住宅之適用對象」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議席等建議「放寬社會住宅適用對象擴及就業及就學者」之意見,現行「臺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4條規定,申請對象包含於本市設有戶籍,或在本市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二、另本府考量本市轄區幅員廣大、跨區就業情形,為擴大照顧民眾居住需求,本府前於112年7月26日修正發布臺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將申請資格之家庭成員定義調整為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含胎兒),排除申請人或其配偶因戶籍內直系親屬持有住宅而無法申請社宅之限制。 三、貴席關心市政熱忱,本府併予致謝。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