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49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文俊 
連署人
林燕祝、王家貞、林阳乙、蔡秋蘭、盧崑福 
案由
建請市府針對大臺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財團、營造建商等施工單位,在進行建物、管線施作以及下水道等相關公共工程,對相關周遭民眾權益造成損鄰糾紛問題時,必須要求相關施工單位與權益受損之民眾達成相關損失賠償或補償協議後,方可核發相關營業許可執照,以繼續相關後續作業之進行,從而確保民眾之權益及公權力的伸張。 
說明

一、大臺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財團、營造建商等施工單位,在進行建物、道路施做以及下水道等相關公共工程時,時常損及周遭民眾權益,造成損鄰糾紛問題。

二、然建商財團、營造建商等施工單位其背後常有許多不同相關勢力存在,忽略民眾的聲音。

三、為避免周遭民眾權益造成損鄰糾紛問題,甚至無法解決的相關情事,建請市府須要求相關營造施工單位與權益受損之民眾達成協議後,方可核發相關營業許可執照,以繼續相關後續作業之進行,從而確保民眾之權益及公權力的伸張。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0/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07/02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07/07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07/14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90005795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9年7月29日府經能字第1090917666號函復如下: 本府就「建請市府針對大臺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財團、營造建商等施工單位,在進行建物、管線施作以及下水道等相關公共工程,對相關周遭民眾權益造成損鄰糾紛問題時,必須要求相關施工單位與權益受損之民眾達成相關損失賠償或補償協議後,方可核發相關營業許可執照,以繼續相關後續作業之進行,從而確保民眾之權益及公權力的伸張。」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天然氣事業法」(下稱本法)第 10條第 1 項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下稱事業)申請供氣營業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供氣營業執照。又依本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事業於供氣營業執照所載事項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換發執照。 二、旨案本府經濟發展局於 109年 7 月 15日南市經能字第 1090856646 號函請中央主管機關研議,經濟部能源局於109 年07 月 22日能油字第10900579990 號函復表示: (一)旨案所指「須事業與民眾達成相關損失賠償或補償協議後,方可核發相關營業許可執照」一節,非屬本法第 10 條或第 11 條規定之核發、換發供氣營業執照事由。 (二)另有關事業因進行工程而造成損鄰糾紛之賠償,本法第 23條雖明定事業敷設管線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所造成之損害,應予以修護或補償,惟其請求賠償方式,仍應回歸「民法」規定辦理。是以,民眾如因事業進行工程而受有損害,應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向事業請求損害賠償。 三、本府經濟發展局已請轄內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敷設管線涉及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應加強通協調,如造成損害,應做好敦親睦鄰與地主溝通協調必要之補償,以確保民眾之權益。 四、承蒙貴會議席對於公共設施管線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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