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1次 定期會
- 類別
- 財經
- 案號
- 105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蔡蘇秋金
- 連署人
- 鄭佳欣、朱正軒、林依婷、沈震東、黄肇輝
- 案由
- 建請全年僱用魚塭查報員,落實照顧勞工維護基本工作權。
- 說明
- 目前臺南市魚塭查報員核定8個區公所、10名員額,分配如下:七股區公所2名、北區公所1名、安南區公所2名、學甲區公所1名、將軍區公所1名、新營區公所1名、六甲區公所1名及關廟區公所1名。
- 因本計畫核定執行期間為10個月,爰上開公所催用的魚提查報員期間皆訂於每年的3-12月,1月及2月皆未能僱用。
- 查報員需配合辦理養殖放養量申報作業,完成魚塭調查後,赴現場拍攝養殖現況及週遭養殖環境等相片建檔;其中工作內容亦包含各項災害的申報及勘查的項目。
- 冬季易有低溫寒害或高溫差等災害之情形,公所著實倚重魚塭查報員的輔助人力,以因應業務的需求。2個月的空窗期,致使勞工空檔期間謀職不易,且無年終獎金可支領。綜上,衡酌基層機關的業務需要及體恤照顧勞工並維護保障工作權,建請核定補助經費全年僱用魚塭查報員。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3/06/20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3/07/04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3/07/14
- 發文字號
- 南議財經字第 1120006538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全年僱用魚塭查報員,落實照顧勞工維護基本工作權」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案「養殖放養量調查計畫」係漁業署核定補助計畫,核定經費新臺幣441.6萬元(中央補助款320萬元、市配合款121.6萬元),計畫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432.3萬元,供聘請10位*10個月之臨時人員,執行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及查報工作。 二、本計畫係因應養殖漁業年度放養從初春開始,核定聘用臨時人員,從每年3月起至年底(共10個月)執行放養量申報及查報工作,工作期程尚屬合理。惟受聘人員,每年確有2個月空窗期。 三、本案經洽勞工局確認,本聘用行為適用「不定期契約」,除非被裁員或自動離職,否則每年可以持續工作,不需每年重新聘用,保障其勞工工作權。 四、爰對本案聘用臨時人員,每年僅有10個月薪資及無年終獎金部分,將再向中央爭編列12個月薪資及年終獎金。 五、蒙貴席對於農政業務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