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8次 定期會
- 類別
- 環保衛生
- 案號
- 28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志展
- 連署人
- 劉米山、陳秋宏、呂維胤、沈家鳳
- 案由
- 建請市政府研議國家賠償與保險機制擴大或併行適用範圍之可行性。
- 說明
- 根據法制處資料統計110年,申請154件,實際理賠31件,共賠償近180萬,雖數目不大,但整個消耗的人力、協調、訴訟成本相當可觀。
- 按國賠案件處理程序,民眾認為政府有管理或不當缺失,政府則須舉證無因果關係或無過失行為,以免除或減少賠償責任,但不管賠償金額多寡,雙方之溝通及時間成本頗具消耗彼此。
- 假設事故發生若有保險機制,能加速提供慰問金快速處理民怨,再由保險公司負責後續蒐集證據,提高理賠效率及加速處理時間,藉此轉嫁賠償責任且提高理賠及行政效率。建請市政府研議國家賠償與保險機制擴大或併行適用範圍之可行性。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2/09/28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2/10/05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2/10/12
- 發文字號
- 南議環衛字第 1110011709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研議國家賠償與保險機制擴大或併行適用範圍之可行性。」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按責任保險之保險標的,為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其範圍包括國家賠償責任,並可減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引起各種請求賠償程序之不便與風險。是以,透過賠償義務機關投保責任保險,轉移公共設施設置及管理之賠償風險,並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以減免國家賠償預算經費之支付,對於迅速解決國家賠償爭議、增進為民服務品質及減少公帑支出,均有助益 。 二、經查部分機關就其權管之公共設施業已擇大型或重要公共設施個別投保責任保險(如工務局針對台南公園及河樂廣場 交通局針對裁決中心、大臺南智慧交通中心、轉運站、公共自行車等。然擴大保險機制,因涉及各機關保險費用預算編列之評估及事故發生之蓋然率事實面、專業面的精算,宜由各機關先行評估可行性及經濟效益,並提供利弊分析,就此法制處已陸續於111年度各場次法制巡迴輔導向各機關參與同仁加強宣導,以保險制度機制轉移國家賠償風險之重要性,並擬於各機關推動或擴大保險機制時,提供必要之法制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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