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請願案-人民請願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提案性質
人民請願案-人民請願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連署人
 
案由
請求「北外環四期工程」因名不正、言不順,環評出現重大疏漏,須立即撤案,以另案重新啟動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撤銷高架盲腸段計畫,不要浪費55億公帑蓋一條無效益的高架道路,進而保障鄭子寮社區居民生活與文元國小2,300-2,400名學童的安全與身心健康。 
說明
  1. 環評出現重大疏漏,違反環評程序與敏感受體保護原則: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凡高架道路穿越都市住宅區且長度超過500公尺,應實施環評。然而,本案環評内容並未納入距離匣道400-700公尺之文元國小(含幼稚園),以及未落實陳澤彥婦產科醫院脆弱族群的環評標準,明顯違反法定程序。
  2. 公共利益與交通效益不足:北區與安平區通勤南科者佔比有限,現有道路若以智慧交通號誌調控,已能改善車流。該段僅3.7公里卻耗資55億,屬不具備成本效益之盲腸工程。
  3. 社會人文影響評估不足:環評法第6條、第10條要求開發單位應蒐集居民意見,並於報告摘要中揭露其所收集之樣本統計圖說結果,但本案未進行問卷調查,亦未召開利害關係居民說明會。
  4. 違憲疑慮與人權侵害:依《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第15條及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國家應兼顧環境與生態保護;本案在程序與實質上皆違反憲法保障之生存權、財產權與環境權。
  5. 高架怪壓毀壞市容,同時破壞中華路、中華北路沿線風水、地理、景觀與美好的環境氛圍,污染天際線,嚴重侵犯憲法第13條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權!
 
辦法
  1. 立即停止北外環四期盲腸段施工。
  2. 撤銷現行計畫,改以『衍生』新建道路案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3. 以海安路閘道與海安路三段為環評主體,進行文元國小(含幼稚園)環評作業,並對陳澤彥婦產科醫院以WHO標準進行獨立健康影響評估。
  4. 就海安路閘道與中華北路二段、海安路三段985巷與育德二路809巷路口進行距離、動線進行科學實地模擬,並提供數據說明。
  5. 審慎評估替代方案,如智慧交通號誌系統及南科居住分流政策。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5/11/28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5/12/0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5/12/10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140011955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請求『北外環四期工程』因名不正、言不順,環評出現重大疏漏,須立即撤案,以另案重新啟動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撤銷高架盲腸段計畫,不要浪費55億公帑蓋一條無效益的高架道路,進而保障鄭子寮社區居民生活與文元國小2,300-2,400名學童的安全與身心健康」案,敬答覆如下: 一、為解決永康區及北區現有地方性車流與通過性車流混合,造成道路服務水準降低,故臺南都會區北外環第四期道路以高架方式銜接北外環第二期高架道路,橋下平面道路亦維持現有道路車道數設計,以達速率提高、容量增加、效益提昇等益處,經評估本快速道路完工後將可改善道路服務水準由D~E級提昇至B~C級,大幅降低塞車時間,爰北外環道路建設有其必要性。 二、有關人民請願事項(二),本案於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階段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已依規定提出「臺南都會區北外環道路第4期新建工程案環境影響說明書」,且環境影響說明書已於108年5月31日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47次會議審議通過,環評過程相關民意問卷分析、公聽會公告及會議紀錄均於環評書件內容可稽。未來於施工前、施工期間及營運期間,均將依核定之環說書辦理環境監測,確保民眾居住品質,並依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內容確實執行。 三、有關人民請願事項(三),考量空氣污染影響範圍屬中大尺度,經考量上下風處與沿線環境差異性,於計畫沿線兩側500公尺範圍內選3處進行空氣品質監測,空氣品質測點已符合「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附表七之內容,空氣品質調查地點為「沿線兩側各500公尺範圍內之代表點及沿線各10公里1點」之規定,該等測值已可涵蓋本計畫沿線不同環境之空氣品質現況,再透過經認可之專業空氣模擬程式進行空氣品質模擬。其次噪音、振動影響屬小尺度,因此針對陳澤彥婦產科等面對影響源之第1線敏感受體進行評估並依據臺南市環境保護局所公布之資料(北區噪音管制區圖)顯示,中華北路二段以南區域為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作分析。 四、有關人民請願事項(四),本案工程相關路口號誌時制計畫將由本府交通局進行規劃。 五、有關人民請願事項(五)建議以智慧交通系統改善現有交通一節,本府工務局已於114年11月25日南市工新一字第1141481506號函請本府交通局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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