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陳朝來 
連署人
梁順發、杜素吟、陳文科 
案由
請市府秘書處將103年3月歸還市府之佳里段1630-17地號土地保留供興建佳里區第二聯合活動中心之用,並編列搬遷費用。 
說明

一、佳里段1630-17地號土地,原為宿舍之用,目前為配住人遺屬所佔用,已切結於103年3月搬離,請市府編列搬遷費用。

二、102年10月12日由民政局陳宗彥局長會同相關單位辦理佳里區活動中心需求案件現場勘查會議,會中決議將佳里段1630-17地號土地一併納入活動中心興建規劃。

三、佳里區第二聯合活動中心規劃使用佳里段1630-14、15、16、17、21、23等六塊土地,面積共1770平方公尺,佳里區公所已提報內政部103年度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案,興建佳里區第二聯合活動中心。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3/10/01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議辦理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3/12/06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3/12/10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20011086號 
執行情形
依據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函復:「有關佳里段1630-17地號土地保留供興建佳里區第二聯合活動中心之用,並編列搬遷費用」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貴會102年12月10日南議民政字第1020011086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86年8月7日86局福字第26922號函要旨略以:眷屬宿舍合法現住人應符合條件二、須為「現職人員」、「退休人員」或「遺眷」:居住上述經依法核准配住「眷屬宿舍」之人,以「現職人員」及合於續住規定之「退休人員」或「遺眷」為限。又「遺眷」僅以原住人之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限。 三、因目前占住人林士雄非合法配住人,且已簽立切結書,具結居住至103年03月30日止,並明確書立依相關法令規定不涉及搬遷補助費用,是以編列搬遷補助費用,礙於依法無據且與法令規定不符,歉難辦理。 四、另有關「佳里區第二聯合活動中心」之興建,為能有效發揮商業區土地價值,帶動地方發展,業於102年12月16日簽核採BOT模式興建,本案將另函請相關主管機關研議後續作業。 財政處: 1.本府民政局已簽核採BOT模式興建綜合商業大樓,其中規劃該大樓第一、二、三樓空間作為活動中心場地,提供地方集會研習使用。 2.考量本案土地區域位置優越,除了運用上開模式辦理外,應朝向其他多功能模式興建開發,以充分發揮土地價值,故目前併同研議促參、都市更新或設定地上權方式之可行性評估,於土地規劃開發方式確定前,考量市容景觀及提高招商價值,將規劃施作綠美化及老人槌球場等簡易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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