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10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許又仁、林阳乙、方一峰 
連署人
 
案由
建請文化局建立「臺南市民族管絃樂團」團員薪資提敘制度及取消團員非上班時間商演及從事樂器指導之報備。 
說明

一、臺南市民族管絃樂團成立於2000年8月,是第一個由地方政府成立的專業民族樂團。

二、除舉辦定期音樂會及校園巡演之外,也致力蒐整傳統民族音樂及珍貴古樂。

三、團員專業養成不易,薪資採行採行固定制並不妥適,應建立團員薪資提敘制度。

四、團員並非法定公務人員,於非上班時間兼職,如音樂指導及商演,可有效提升市民音樂素養。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3/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19/04/25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04/3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05/06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080003654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8年5月21日以府文永字第1080581756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請文化局建立『臺南市民族管絃樂團』團員薪資提敘制度及取消團員非上班時間商演及從事樂器指導之報備。」案,敬答覆如下: 有關本府文化局永華文化中心管理科轄下「臺南市民族管絃樂團」其團員薪資提敘及取消團員非上班時間商演及從事樂器指導之報備案,本府文化局將就組織架構、薪資提敘制度、市府預算及團員是否受公務人員服務法約束等討論,俟有具體方式後再回覆貴席。

一、108年5月21日府文永字第1080581756號函復。 二、關於薪資提敘一案,刻正參考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臺灣國樂團評鑑考核要點,試擬臺南市民族管絃樂團技術評鑑辦法草案,以專業技術考核成績作為團員升遷之參考依據,本辦法奉核後將送本府人事處研議核定。 三、民族管絃樂團團員皆為約聘人員,係公務人員服務法適用對象,兼課依規定應報請機關首長同意。如利用休假或非上班時間在家指導學生,無論是否兼領報酬,事前均應經服務機關同意。因此,本案擬採「事先報備」方式,團員於非上班時間從事商演及樂器指導活動,均須依規定於一個月前提出,經長官同意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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