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其他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臨時動議 
案號
23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其他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郭國文 
連署人
林志聰、邱莉莉、王峻潭、蔡蘇秋金 
案由
建請修訂「臺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 
說明

一、「臺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第九條:路外停車場費率標準以計時收費為原則。小型車每小時新臺幣二十元,月票新臺幣三千二百元;大型車每小時新臺幣六十元,月票新臺幣九千六百元;並得因特殊狀況需要,由本府另訂優惠方案,公告後實施。前項以小時為計費單位者,其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收費;停車時數逾一小時以上,其超過之不滿一小時部分,如不逾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計算;如逾三十分鐘者,仍以一小時計算收費。路外停車場採全天候收費,例假日亦同。路外停車場實施小型車月票收費者,應依該停車場小型車格位數公告保留一定比例席位優先予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車主。

二、建議修訂條文中「其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收費;停車時數逾一小時以上,其超過之不滿一小時部分,如不逾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計算;如逾三十分鐘者,仍以一小時計算收費」為停車時數未滿三十分鐘者不予計費,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收費,停車時數逾一小時以上,其超過之不滿一小時部分,如不逾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計算。

三、停車未滿三十分鐘者屬臨停性質,於都會地區並不會占用停車格過多時間,而目前大部分使用者為節省停車費常將車輛隨意暫放,造成交通混亂,若採停車未滿三十分鐘者不予計費,可增加停車格的使用率,並避免車輛任意路邊臨停的狀況。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1/07/11 
大會決議
移交下次臨時會交付各所屬委員會審查。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1/07/27 
發文字號
南議議事字第 1000011004號 
執行情形
已移交下次臨時會交付各所屬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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