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2次 定期會 
類別
環保衛生 
案號
41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黄肇輝、陳皇宇、蔡筱薇、余柷青、沈震東 
連署人
鄭佳欣、郭鴻儀 
案由
建請市府針對轄區內自中國進口之鋁蓋紙碗容器之稽查,以確保市民食的安全。 
說明
  1. 當前外帶之食品包裝容器,出現大量鋁蓋鋁箔紙碗,經查許多透過網購自中國買入,沒有相關的檢查與許可證明隨即流入市面使用,其裝納熱食是否有毒素排出等無法確保。
  2. 因此建請市府相關局處加強針對包裝容器之稽查,以保障市民食的安全。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3/11/27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3/11/3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3/12/06 
發文字號
南議環衛字第 120011652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針對轄區內自中國進口之鋁蓋紙碗容器之稽查,以確保市民食的安全。」案,敬答覆如下: 一、食品容器輸入應遵守輸入稅則號列規定向海關進行報關,確認該產品非屬貿易限制才可輸入國內,並再依分類號列規定是否需向食藥署進行報驗,以符合輸入程序。另食品容器應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及塑膠類食品容器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標示規定」,以確保消費者權益。今年稽查及抽驗成果如下: (一)稽查:112年截至11月30日共查核本市容器具製造業及販售業9家次、標示14件,稽查結果全數合格。 (二)抽驗:112年截至11月30日共抽驗衛生筷、吸管、美耐皿碗及紙碗等28件,檢驗結果全數符合規定。 二、另「鋁蓋」輸入稅則號列非屬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中需向衛福部食藥署申請報驗之號列,屬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中的代號「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涉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及海關緝私條例第36及37條規定。 三、未來本局將加強市售食品用「鋁蓋」之稽查,及食品容器之抽驗,以確保產品之衛生安全。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