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其他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7次 定期會
- 類別
- 臨時動議
- 案號
- 3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其他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郭秀珠、杜素吟、曾順良、趙昆原、林慶鎮、蔡秋蘭、梁順發、林阳乙、謝財旺、林炳利、莊玉珠、陳朝來
- 連署人
- 案由
- 建請房屋稅徵收不應回溯90年7月1日以後,且107年度房屋稅應凍漲。
- 說明
一、房屋稅徵收回溯15年違法。
二、107年度房屋稅應凍漲。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8/03/07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8/05/25
- 大會決議
- 照案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8/06/04
- 發文字號
- 南議議事字第 1070004111號
- 執行情形
- 一、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於90年6月修正為房屋標準價格每3年應重行評定1次,故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決議,自90年7月1日起建築完成的房屋適用重行評定之標準單價。本市房屋標準價格經重行評定並公告自105年7月1日施行,適用106至108年期開徵之房屋稅核計,沒有對以前年度已核課之房屋稅再予重新認定與補徵,是現行課稅事實的變更,沒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也沒有退稅的疑慮。 二、調整舊屋標準單價,係基於租稅負擔公平,新舊房屋均享受公共建設服務,不因新舊房屋而有不同的待遇,並避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僅相差1天,因適用不同的標準單價,致每年應繳納稅額差距極大,產生一刀切之不公平現象。 三、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1條及財政部90年10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793號令規定,房屋標準價格除依條文列示每3年評定1次外,並未規定可另依不同標準於評定後未滿3年時重行評定,故需至108年始得重行評定。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