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66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Ingay Tali 穎艾達利、周奕齊 
連署人
趙昆原、王家貞、林燕祝、陳昆和、陳怡珍、吳禹寰、蔡宗豪、盧崑福、杜素吟、李中岑、林冠維、周麗津 
案由
建請改善綠鬣蜥移除政策作為,俾利有效防治外來物種擴散影響。 
說明
  1. 按鬣蜥於野地繁殖蔓延對農業與原生物種影響日趨嚴重,已成近年外來物種移除防治之重點對象。本市雖爭取並编列相關經費委交民間團體作業、並自主成立「抓龍大隊」,防治成果斐然,惟尚有積極改善空間。
  2. 目前中央防治綠鬣蜥對策,以對各縣市補助移除費用(按隻計費,另區隔肛吻長不同計價)。惟綠鬣蜥生態並非如植物固著不動,「行政區劃」對外來動物移除毫無意義。另,移除實務界尚有:A區移除者採捕後欲往B區申领移除費用,惟B區作業經費告罄無法申請,移除者返程隨機「放生」致綠鬣蜥發生「跳躍式」蔓延繁殖分布情形。
  3. 對此,建請市府層轉中央精進防治對策,建議宜破除以「行政區劃」作為防治權責管轄單位,應以「區城聯防」甚或逕以全島為單位。即,非以現行「防治經費分撥至各縣市、由各縣市各自按隻計價移除、經費用罄為止」之方式,而以「防治經費為中央專款基金,各縣市各按規定核算實際移除量層報、發給移除費用」之「中央為金庫、地方單位作為ATM角色」架構。
  4. 另針對現行移除工具爭議,因涉槍械相關法規,非公務單位因器械動能受限所能移除之綠鬣蜥有距離、大小之限制,對移除作業造成瓶頸。建請市府層轉中央研議器械管制方式,俾利移除作業提高效率。同時,針就職權上得使用高動能器械機關單位人員,亦應比照移除作業規範,妥善處理採捕之綠鬣蜥遺體,減少因射擊後無法回收就地腐爛產生之惡臭、其他生物或遊蕩動物捕食、蚊蟲滋生等環境衛生問題。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06/20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06/26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07/01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130005074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改善綠鬣蜥移除政策作為,俾利有效防治外來物種擴散影響」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建請市府層轉中央精進防治對策,建議宜破除以「行政區劃」作為防治權責管轄單位,應以「區域聯防」甚或逕以全島為單位。即,非以現行「防治經費分撥至各縣市,由各縣市各自按隻計價移除、經費用磬為止」之方式,而以「防治經費為中央專款基金,各縣市各按規定核算實際移除量層報、發給移除費用」之「中央為金庫、地方單位作為ATM角色」架構,本府農業局回應如下: (一)本府農業局針對本議題層轉中央精進防治對策,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113年6月27日林保字第1132216110號函表示,計畫經費為行政院核定,係依各縣市入侵之嚴重程度予以經費補助支持,因地制宜規劃進行移除工作。 (二)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113年5月13日邀請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政府已召開「綠鬣蜥跨域防治平台會議」,各縣市政府針對八掌溪、二仁溪交界加強區域聯防,分工合作,並引介嘉義縣鄒族獵人協會協助移除。 (三)本府農業局認為「以中央為金庫、地方單位作為ATM角色」架構舉措,易造成綠鬣蜥防治破口,誘使廠商前往易捕獲抓縣市(例如屏東縣)捕捉,執行本市移除業務易敷衍形式,提供偽資料,進行假移除,致本市綠鬣蜥防治政策錯誤,錯估防治效能致綠鬣蜥繁殖擴散而不自知,更間接鼓勵民眾買賣,民眾為了賞金,恐鋌而走險,進行養殖買賣,形成「眼鏡蛇效應」。 二、針對現行移除工具爭議,建請市府層轉中央研議器械管制方式,本府農業局回應如下: (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113年6月27日林保字第1132216110號函表示,我國為槍枝管制國家,依警政署規定,高動能槍械仍應受管制,爰此,非經主管機關或槍枝持有機關同意,尚無法提供民眾或廠商操作使用。 (二) 外來種綠鬣蜥為公告危害農作物物種,倘不全力移除,將導致綠鬣蜥擴散,危害農作及民眾財產安全,後果難料,非所樂見。將依外來入侵種綠鬣蜥移除指引規定,綠鬣蜥移除不預設移除數量上限,務求全力移除,人道處理。移除過程倘有綠鬣蜥逃逸後死亡未發現,將請地主或民眾依廢棄物清理法,撥打本府環境保護局(06-2686751分機1661、06 2963004),協助屍體移除。 三、承蒙貴會對於農政業務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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