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5次 定期會
- 類別
- 工務
- 案號
- 206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蔡旺詮
- 連署人
- 劉米山、周麗津、陳怡珍
- 案由
- 請市府審慎評估區段徵收案之必要性與公平性。
- 說明
一、「區段徵收」是台灣特有的制度,全世界只有臺灣常駐實施這個制度。在西方國家也只有不得已為之時,最後才會採用區段徵收。民主國家將其視為最後的手段,台灣政府卻是一直當成最優先的手段。
二、請市府未來減少區段徵收案,若萬不得已而為之也請以民眾之權益為優先考量。
三、目前執行中之徵收案,也必須與民眾多方溝通協調,切勿忽視民眾之意見與權益。
- 辦法
- 如案由及說明。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1/04/16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1/08/11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議。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1/08/19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1/08/26
- 發文字號
- 南議工務字第 1100006285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10年9月11日府地徵字第1101090057號函復: 一、區段徵收依土地徵收條例係政府基於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建設目的需要,經內政部公益性與必要性評估審議後,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又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區段徵收為實施新市區建設開發方式之一,為政府實現都市發展、加速公共設施用地取得與公共建設興闢之重要手段之一。 二、本府辦理區段徵收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2規定,應依社會因素、經濟因素、文化及生態因素、永續發展因素及其他等5大因素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為綜合評估分析,另按同法規定召開事業計畫公聽會聽取徵收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之意見,以維護民眾權益。 三、本府目前執行中之區段徵收開發案為南科特定區開發區塊F、G區段徵收案,均依上述規定辦理;貴席提及執行徵收業務須與民眾多方溝通協調乙節,本府在都市計畫規劃及區段徵收執行期間,均辦理多場次說明會與座談會,廣納人民陳情意見,以為後續推動之參考。 四、承蒙貴席對於本府開發方式之建議,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