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8次 定期會
- 類別
- 財經
- 案號
- 36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郭鴻儀
- 連署人
- 劉米山、李宗翰、李偉智、陳秋宏、沈家鳳、黃麗招
- 案由
- 建請市府研議修訂「臺南市犬貓收容及處理費標準」符合實際需求及擴充本市寵物收容財源。
- 說明
- 本市寵物收容處所已嚴重超收,民眾不擬繼續飼養動物也無法收容,導致市民被逼違法棄養等問題,建請市府修訂收容收費標準,合理化收費標準,擴充本市收容財源。
- 本市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五項定訂定之「臺南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僅就寵物登記與否進行差異化收費,未能實際反映收容成本,建請參考各縣市政府規定,如:「臺北市動物之家不擬繼續飼養動物收費基準」由獸醫師評估外觀、健康及行為給予不同收費基礎。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2/10/03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2/10/05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2/10/13
- 發文字號
- 南議財經字第 1110012026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研議修訂「臺南市犬貓收容及處理費標準」符合實際需求及擴充本市寵物收容財源」案,敬答覆如下: 一、「臺南市犬貓收容及處理費標準」始於103年公布實施,期間經105年及107年二次修正,其中有關本市飼主不擬續養送交規費,於107年由具寵套1000元/不具寵登3000元調整為具寵登3000元/不具寵登6000元,另依據規費法每三年檢討,以重新核算收費之合理性。 二、經查新北市及高雄市飼主送交規費無差別性採每隻定額收費;另桃園市、臺中市及本市皆採是否具寵物登記為差別收費,後續將再研議分級收費可行性,俾利平衡收容成本。 三、承蒙貴席對於農政業務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