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Ingay Tali 穎艾達利 
案由
建請市府持續向中央反映爭取修改《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及《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解除對警消人員保險不得加保或補助限制,俾減輕基層警消保險負擔、提高保險理賠額度,保障警消與眷屬勤務更無後顧之憂。 
說明
  1. 按基層警察與消防人員勤務內容之高風險性分列保險業第五類(刑警)、第六類(消防、救難人員)人員而為多數業者拒保或限制(部分)保險情形,對警消人員及其眷屬影響甚鉅,嗣由中央統一與保險業者議定固定之保險條件並由各縣市政府遵循,合先敘明。
  2. 惟雖有上開中央統一議定之保險,然受限於現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9條第1項「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及《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6條「同一事由已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發給慰問金、同性質給付或完全以政府經費辦理保險之給付者,應予抵充並僅發給差額」、「政府機關投保額外保險的部分,準用公務人員慰問金辦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等規定,僵化限制基層警消(含眷屬)投保僅能按中央議定的保險內容執行(且為自費),亦即警消僅能就「同意參與並繳付保費」或「不同意參與」二者固定選項,無從增加投保金額(以期得到較高理賠可能),地方政府亦無從提供補助(減輕警消繳納保費之負擔、或提高最終投保金額等級)。復以現行警察與消防之「危險職務加給加成支給」制度之評核不一致且分級顯有爭議。綜言,對警消人員之保險權利、事故保障顯有不足之處。
  3. 按本席前於臺南市議會第四屆第六次定期會審議期間,針就前揭事項,分別以凍結警察局與消防局首長特別費部分之預算審議方式,要求兩局於2026/6/30前分向中央全國級會議中提出至少三次以上修改《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及《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之提議始得動支上開部分凍結預算,嗣警察局分別於2025年12月19日、12月22日及2026年1月21日等會議,消防局於2025年12月30日、2026年1月28日、2月2日、3月13日等會議及2026年3月2日、4月27日兩度發函至內政部。故於議會第11次臨時會決議條件成就解除預算凍結。
  4. 惟查中央政府迄今仍未見明確調整《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及《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之意向;就上開全國性會議之提案與函詢,亦始終堅持現行規定之必然、與「再以政府經費為消防人員投保額外保險恐無實益」之託詞,絲毫未見所謂視消防警察如手足兄弟之奢言,亦難察於警消殉職時涕泣同感誓今後必保障警消使眷屬無後顧之憂之壯詞,堪稱虛情假意犬彘難比。
  5. 是故建請臺南市政府應持續且積極向中央反映,並於各全國級會議、首長會議(如府層參與之行政院會、消防警察之全國會議)不懈提議,函請臺南市籍立法委員爭取督促,盡早解除《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9條第1項及《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6條之箝制為禱。
  6. 同時於法規限制解除前,各應推動透過警察/消防之友等友善民間團體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9條第1項限制外補協助基層警消保險費用支付,減輕投保負擔,俟法規調整後機關接續協處。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6/06/18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6/06/2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6/07/01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150004853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持續向中央反映爭取修改《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及《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解除對警消人員保險不得加保或補助限制,俾減輕基層警消保險負擔、提高保險理賠額度,保障警消與眷屬勤務更無後顧之憂」案,敬答復如下: 一、 本府消防局為維護同仁權益,業於消防署4次全國性會議中提案,並於115年3月2日函請內政部消防署向中央反映研議修正「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並於115年4月27日函詢研議進度。 ----------------------------------------------------------------------------- 依據臺南市政府115年7月9日府警人字第1151031797號回覆如下: 本府就「建請市府持續向中央反映爭取修改《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及《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解除對警消人員保險不得加保或補助限制,俾減輕基層警消保險負擔、提高保險理賠額度,保障警消與眷屬勤務更無後顧之憂」案, 敬答復如下: 一、本府警察局為提升對員警之保障,就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6條第2項有關投保額外保險,準用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9條第1項:「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規定部分,已於114年12月19日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114年擴大人事主管會報」、 114年12月22日「警政署第12次署務會報」、115年1月21日「警政署115年交通警察工作會報」、115年3月25日「警政署115年度南區督察會報」等4次全國性警政會議提案建議修正前揭規定; 復於115年7月2日,再以南市警督字第1150406633號函建請警政署研議修正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二、上揭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雖限制警察機關不得為所屬人員投保額外保險,惟該辦法亦明定因公受傷最高可申請新臺幣(以下同)25萬元,失能、死亡及殉職最高2,000 萬元之慰問金;另其他法規亦有制定相關員警照護補助措施(如附件一覽表),以具體落實照護員警。 三、本府警察局將持續建議中央主管機關審酌基層同仁執勤風險, 通盤檢討並修正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解除機關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之限制,以落實政府對員警之照顧責任,並提升警察職業安全保障。 二、 消防署於115年5月8日函復以,政府經費辦理保險所衍生之給付,須與相關規定發給或衍生之慰問金抵充,再以政府經費投保額外保險恐無實益;另因「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非該署權管法規,該署將俟機建議該辦法主管機關錄案研議。 三、 為適度減輕公務人員或其遺族龐大之經濟負擔,落實政府實質照護公務人員精神,113年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修正,提高慰問金額度,例如,對於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死亡或殉職者之慰問金,由原1,200萬元調高為2,000萬元,給消防人員執勤時更高保障。 四、 本府消防局已於115年6月12日再度(第7度)向中央反映爭取修改《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解除對警消人員保險不得加保或補助限制,提高保險理賠額度,並持續向本市消防之友會爭取補助部分保費(每人補助1,100元),以提高同仁投保意願。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