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18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郭鴻儀、Ingay Tali 穎艾達利 
連署人
朱正軒、吳通龍、李鎮國、蔡筱薇、李宗翰、黃麗招、沈家鳳、陳秋宏 
案由
建請市府修訂「臺南市政府體育局補助出國參加比賽申請注意事項」,提高出國補助上限,推動多元體育發展。 
說明
  1. 臺南市政府體育局補助出國參加比賽申請注意事項,列出補助標準:歐美澳非洲各1萬元,亞洲5,000元,邀請賽、香港及無體育署函補助2,000元。
  2. 因物價高漲且多數多元體育競賽活動,非亞奥運運動項目,補助與獎勵就相對缺乏。為鼓勵多元體育發展,建請市府參照其他縣市做法,將補助金額上限提高,並可設立獎勵機制,激勵參賽選手突破佳績。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11/21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12/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12/11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30011340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修訂『臺南市政府體育局補助出國參加比賽申請注意事項』,提高出國補助上限,推動多元體育發展。」案,敬答覆如下: 一、臺南市政府體育局補助出國參加比賽申請注意事項,甫於本(113)年3月11日南市體競字第1130369550號函修正,補助標準說明如下: (一)亞洲(包含關島)地區每人補助新臺幣5,000元。 (二)亞洲以外之地區每人補助新臺幣1萬元。 (三)邀請賽、友誼賽、表演賽、觀摩賽、訪問賽等非正式競賽及無體育署或全國單項協會函者,每人補助新臺幣2,000元。 二、凡於比賽日前連續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選手及帶領本市選手之領隊、管理、教練皆可申請補助。每人一年可申請出國補助次數,以五次為限,當年度出國補助款用罄時,則不再受理申請。 三、經查本(113)年度,個人申請出國補助案件,於8月份時本補助款即已全數用罄,因本項預算有限,如提高出國補助上限,恐造成可補助之人次減少,在預算無法提高之前提下,目前仍以維持前補助額度為原則,以期讓更多人有機會申請本補助款。 四、有關設立獎勵機制一節,本局訂有「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獎勵之活動包含參加國際性、全國性及本市性競賽,獎勵之競賽種類涵蓋亞奥運、非亞奥運及身心障礙運動種類等,以期鼓勵本市績優運動選手及教練獲得佳績。 
回覆附件